最高法知產法庭首次作出附執(zhí)行條件判決
——(2024)最高法知民終370號
一個時期以來,因專利權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導致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止,從而對關聯(lián)的專利侵權民事案件的審理和裁判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日益增多。個別案件中,還出現(xiàn)了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實質上系因專利權人自身的原因被中止,導致被訴侵權人無法通過無效宣告行政程序進行對抗,引起雙方重大利益失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在一起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案中指出,對于因涉案專利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導致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止,使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二審判決前無法作出無效審查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對生效判決的執(zhí)行作出相應的安排,包括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判項的執(zhí)行附加必要的條件,將相關專利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作為二審判決能夠執(zhí)行的前提條件。該判決在判項執(zhí)行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對于防止專利權人因專利權無效宣告行政程序被中止而不當獲益,遏制專利權人在訴訟程序中的不誠信行為,同時盡可能加快糾紛解決,更好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均具有積極意義。
深圳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人)為名稱為“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有9項權利要求。其起訴某電子公司制造、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保護范圍。羅某系某電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使用個人支付寶賬戶收取網(wǎng)絡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款項,雙方未進行結算。一審法院判決某電子公司和羅某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共計15萬元。宣判后,某電子公司提起上訴,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xiàn)有技術,本案應中止審理等待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的處理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查明:某電子公司以及多個案外人分別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9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說明了具體的理由,并提供了證據(jù)。案外人某互聯(lián)公司以涉案專利權人欠款為由,另案向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華區(qū)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根據(jù)某互聯(lián)公司的申請,龍華區(qū)法院作出財產保全裁定,對涉案專利采取保全措施。為執(zhí)行上述裁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10日對涉案專利執(zhí)行財產保全。某互聯(lián)公司和涉案專利權人后在該民間借貸糾紛案中達成和解,龍華區(qū)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主要內容為:涉案專利權人應于2026年8月1日前分三期將300000元支付給某互聯(lián)公司,某互聯(lián)公司收到全部款項后五個工作日內向龍華區(qū)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因涉案專利在該案中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的多個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均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保護范圍。關于權利要求2、3、5-7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成立,針對權利要求8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因此,某電子公司應承擔停止侵害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的責任。
關于判決的執(zhí)行,二審判決指出,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jīng)過實質審查。對實用新型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是被訴侵權人的重要抗辯理由。因涉案專利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導致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止,使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二審判決前無法作出無效審查決定。涉案專利被采取財產保全,雖系因涉案專利權人與案外人的糾紛所引起,但相對于涉案專利權人和被訴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言,顯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的責任在于涉案專利權人,不能讓被訴侵權人對此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同時,人民法院也要防止因專利權人自身的原因導致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被惡意中止等不誠信行為的發(fā)生。
考慮本案對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認定,以及多個無效宣告請求人在專利無效宣告行政程序中已經(jīng)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了具體的無效理由和證據(jù),二審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存在被宣告無效的較大可能性。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決定的認定可能對相關侵權民事案件的審理以及本案判決的執(zhí)行造成重大影響。尤其是,涉案專利權人完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通過調解書的相關內容將針對涉案專利權的財產保全措施明顯不合理地延遲至2026年,導致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行政程序無法進行,必然導致本案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失衡。因此,二審判決將本案據(jù)以提起訴訟的專利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作為本案二審判決能夠執(zhí)行的前提條件。同時,該二審判決明確了遲延履行期間債務利息的具體支付安排,即在判決執(zhí)行條件成就后,自判決送達之日起至在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之日止,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判決確定的期間后仍未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24)最高法知民終370號
上訴人(一審被告):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羅某湘。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清宇,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趙某欽。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龍飛,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佳洵,廣東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審被告:羅某湘。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清宇,北京高沃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某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1公司)、一審被告羅某湘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粵03民初7208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一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4年7月3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深圳某某公司和一審被告羅某湘共同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清宇,被上訴人某1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龍飛、許佳洵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深圳某某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某1公司全部的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某1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一)深圳某某公司制造、銷售的加濕器產品(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專利號為20212133****.0、名稱為“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的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被訴侵權產品和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相比,水滴發(fā)生組件和加濕組件不同;和權利要求5相比,“上部殼體與所述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的技術特征不同,故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被訴侵權產品實施的是現(xiàn)有技術,不構成侵權。深圳某某公司已提交公開日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的現(xiàn)有技術證據(jù)。被訴侵權產品與《Gravity反重力加濕器》(以下簡稱“反重力加濕器”)的產品設計圖具有完全相同的運行原理和結構,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均被該現(xiàn)有技術公開。(三)涉案專利的權利狀況極不穩(wěn)定,某1公司無權處置涉案專利。某1公司因民間借貸糾紛被案外人起訴,涉案專利作為某1公司的財產被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期限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10日。根據(jù)201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專利被保全后,將中止被保全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有關程序,目的在于避免專利權人惡意處置專利權而損害財產保全案件當事人的權利。在侵害專利權訴訟中,涉及對專利權保護范圍的解釋和說明,存在因專利權人惡意不當解釋而損害保全案件當事人權利的可能。(四)針對涉案專利,多個被訴侵權的被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并使用本案中有關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證據(jù),結合其它證據(jù)主張涉案專利權缺乏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深圳某某公司針對涉案專利,也已經(jīng)在答辯期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本案應當中止審理。
某1公司辯稱:(一)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保護范圍,構成侵權。(二)深圳某某公司提出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成立?,F(xiàn)有技術“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僅公開了產品外觀和中間有水滴的現(xiàn)象,沒有公開產品內部結構等技術特征。(三)涉案專利雖然被提起無效宣告請求,但仍處于有效狀態(tài),不影響本案侵權訴訟的審理。(四)深圳某某公司存在制造行為,且在某1公司多次警告以及一審判決之后,仍持續(xù)實施侵權行為,侵權惡意明顯,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金額偏低。(五)某1公司一審已經(jīng)提交涉案專利的評價報告,證明本案據(jù)以主張權利的權利要求穩(wěn)定,本案沒有中止的必要。
一審被告羅某湘的陳述意見與深圳某某公司的上訴意見一致。
某1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某1公司起訴請求判令:1.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生產模具;2.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連帶賠償某1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共計200000元;3.訴訟費用由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負擔。事實和理由:深圳某某公司擅自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2022年7月,某1公司對被訴侵權行為進行了公證取證。深圳某某公司在其經(jīng)營的1688平臺店鋪(以下簡稱涉案1688平臺店鋪)中銷售、許諾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的品牌為“風某某啟”,系深圳某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在銷售被訴侵權產品過程中,通過深圳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湘?zhèn)€人名下支付寶賬戶收款。經(jīng)對比,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請求依法保護某1公司的合法權利。
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一審共同辯稱:深圳某某公司對涉案專利提起了無效宣告請求,也提交了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證據(jù),請求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作出后再行判決。深圳某某公司生產的被訴侵權產品系實施自己的專利,系在某1公司起訴后才知道與涉案專利存在沖突。
一審法院認定如下事實:
(一)涉案專利權相關情況
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為2021年6月16日,授權公告日為2022年2月11日,專利權人為某1公司。某1公司已繳納專利年費,涉案專利權處于有效狀態(tài)。
2022年5月12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涉案專利作出實用新型專利權評價報告,記載: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4、9不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權利要求2、3、5-8未發(fā)現(xiàn)存在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缺陷。
某1公司在本案中請求保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3、5-8為:
1.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加濕組件,所述加濕組件與出霧孔連接;水滴發(fā)生組件,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與出水孔連接;閃頻燈;其中,所述出霧孔與所述出水孔設于同一垂線。
2.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霧孔設于所述出水孔的正上方。
3.根據(jù)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霧孔、所述加濕組件、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所述出水孔同一垂線的依次由上到下設置。
5.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外殼,所述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所述出霧孔、所述加濕組件、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所述出水孔和所述閃頻燈設于所述上部殼體,所述上部殼體與所述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
6.根據(jù)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水箱,所述水箱通過水管和水泵與所述加濕組件和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連接。
7.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水箱設于下部殼體。
8.根據(jù)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起水峰,所述起水峰設有尖銳凸起,所述起水峰設于所述出水孔下方,所述起水峰與所述水箱連通。
涉案專利說明書第[0018]段記載: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具有如下有益效果:該種實用新型設計合理,使用方便,通過將加濕器組件的出霧孔設于水滴發(fā)生組件的上方,在與閃頻燈的配合下,產生反重力水滴升至空中化為云霧的錯覺。
(二)某1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
某1公司主張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
深圳市先行公證處出具的(2022)深先證字第40022號公證書載明,該公證處對某1公司代理人收取被訴侵權產品的過程進行了證據(jù)保全公證,并進入“www.1688.com”網(wǎng)站,登錄賬戶查看了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訂單信息和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鏈接。公證書記載,被訴侵權產品銷售頁面顯示,單價根據(jù)起批量變化,分別有140元、150元、179元,30天內10+個成交,1條評價。商品鏈接下方有“選款定制”和“按需定制”按鍵。商品詳情欄顯示,被訴侵權產品貨號為HFJ01.品牌“風某某啟”,主要下游平臺包括ebay、亞馬遜、wish、速賣通、獨立站、LAZADA等。店鋪頁面宣傳“10個起訂”“清加工”“鐳雕”。涉案店鋪“工廠檔案”載明深圳某某公司曾使用的注冊地址。公證書還附有某1公司代理人與深圳某某公司客服的阿里旺旺聊天記錄截圖,深圳某某公司表示可以提供產品印制LOGO的服務。
某1公司一審當庭出示公證保全的被訴侵權產品實物,包括三個被訴侵權產品,兩個為黑色,一個為白色。三個被訴侵權產品的外包裝上均印有“反重力水滴加濕器”“產品型號:HJF-01”“專利號為20223026****.X”。深圳某某公司一審確認前述被訴侵權產品系其制造、許諾銷售、銷售。
某1公司、深圳某某公司均認可某1公司主張的權利要求2、3、5-8分解為如下技術特征:
A.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加濕組件,所述加濕組件與出霧孔連接;B.水滴發(fā)生組件,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與出水孔連接;C.閃頻燈;D.其中,所述出霧孔與所述出水孔設于同一垂線;E.所述出霧孔設于所述出水孔的正上方;F.所述出霧孔、所述加濕組件、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所述出水孔同一垂線的依次由上到下設置;G.外殼,所述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所述出霧孔、所述加濕組件、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所述出水孔和所述閃頻燈設于所述上部殼體,所述上部殼體與所述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H.水箱,所述水箱通過水管和水泵與所述加濕組件和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連接;I.所述水箱設于下部殼體;J.起水峰,所述起水峰設有尖銳凸起;K.所述起水峰設于所述出水孔下方,所述起水峰與所述水箱連通。前述技術特征A-D為權利要求1的全部技術特征。
一審法院當庭拆解被訴侵權產品。被訴侵權產品正常工作時,產品形成的水霧通過出霧孔向上噴出,出霧孔正下方的出水孔有水滴向下滴落,在閃頻燈的作用下,顯示水滴由下向上運動。拆解后的被訴侵權產品具有以下技術特征:a.反重力水滴加濕器,加濕組件與出霧孔連接;b.水滴發(fā)生組件與出水孔連接;c.閃頻燈;d.出霧孔與出水孔設于同一垂線;e.出霧孔設于出水孔的正上方;f.出霧孔、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出水孔同一垂線的依次由上到下設置;g.外殼,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出霧孔、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出水孔和閃頻燈設于上部殼體,上部殼體與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h.水箱,水箱通過水管和水泵與加濕組件和水滴發(fā)生組件連接;i.水箱設于下部殼體;j.起水峰,起水峰設有尖銳凸起;k.起水峰設于出水孔下方,起水峰與水箱連通。
某1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包含了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深圳某某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主要理由是:被訴侵權產品的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與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3顯示的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的具體結構、形狀不同,故被訴侵權產品不具有上述技術特征A、B;關于其他技術特征的對比,同意某1公司的意見。
(三)深圳某某公司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和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情況
深圳某某公司于2022年8月20日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深圳某某公司主張現(xiàn)有技術抗辯,并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網(wǎng)址為www.shejijingsai.com/2020/07/519417.html的SJJS設計競賽網(wǎng)(以下簡稱設計競賽網(wǎng))的網(wǎng)頁,于2020年7月5日展示了“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該證據(jù)僅顯示了產品的外觀。2.網(wǎng)址為www.163.com/v/video/VKOIPQVIR.html的網(wǎng)易視頻《超自然現(xiàn)象反重力水珠,什么原理啊》,發(fā)布時間為2018年11月26日。該證據(jù)僅顯示反重力水珠的表象。某1公司認為,上述證據(jù)均未公開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D、E、F、G、H、I、J、K。
(四)與侵權損害賠償相關的事實
某1公司主張的維權合理開支共計4730元,包括公證費1000元、產品購買費730元,以及某1公司就涉案專利提起的關聯(lián)案件共同分攤的律師費,本案中主張律師費3000元。某1公司提交了公證費和律師費發(fā)票。
一審庭審時,羅某湘確認涉案1688平臺店鋪所銷售產品的款項入賬其個人名下的支付寶賬戶,其未與深圳某某公司進行結算。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于2021年6月1日之后,本案應適用2020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本案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深圳某某公司主張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三)某1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
關于爭議焦點一。根據(jù)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某1公司請求保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上述權利要求分別構成獨立的技術方案,因此,在進行侵權判定時,應當將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分別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進行對比,以判定被訴侵權產品是否分別落入上述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針對有關技術對比的爭議,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出霧孔有水霧向上噴出,出霧孔正下方的出水孔有水滴向下滴落,故被訴侵權產品具有與此對應的加濕組件和水滴發(fā)生組件。權利要求1并未限定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的具體形狀與結構,涉案專利說明書中的附圖系用來解釋、說明權利要求而非限定權利要求,故深圳某某公司關于被訴侵權產品的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與涉案專利說明書附圖3的具體結構、形狀不同的主張不能成立。被訴侵權產品具有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關于爭議焦點二。深圳某某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僅顯示“反重力加濕器”產品的外觀和水珠反重力流動的現(xiàn)象,未公開產品的內部技術特征,深圳某某公司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
關于爭議焦點三。深圳某某公司未經(jīng)某1公司準許,以營利為目的制造、許諾銷售、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應當承擔停止侵權、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羅某湘使用個人賬戶收取涉案1688平臺店鋪款項且未與深圳某某公司進行結算,與深圳某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某1公司未舉證證明被訴侵權產品存在專用設備模具,故對相關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關于賠償數(shù)額。因某1公司的損失及深圳某某公司的獲利均難以確定,某1公司亦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專利許可費,且某1公司請求酌定賠償數(shù)額。一審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專利權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維權合理開支等因素,酌情確定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連帶賠償某1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合計150000元。
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條,2021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立即停止侵害原告ZL20212133****.0號專利權的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二、被告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0000元;三、駁回原告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被告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以下新的證據(jù):
第一組證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涉案專利發(fā)出的《保全程序開始通知書》、三份《無效宣告請求受理通知書》[無效宣告請求人:深圳某某公司,案件編號5W129316;無效宣告請求人:案外人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3公司),案件編號5W132929;無效宣告請求人:案外人某科技發(fā)展(東莞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某某公司),案件編號5W134452],以及深圳某某公司、某3公司、東莞某某公司在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的相關證據(jù)。擬證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jīng)受理了深圳某某公司、某3公司、東莞某某公司針對涉案專利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涉案專利權的權利狀況極不穩(wěn)定。而且,國家知識產權局已對涉案專利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某1公司無權處置涉案專利,其訴訟請求不應得到支持。
第二組證據(jù):案外人東莞某某公司開具給深圳某某公司的送貨單明細、深圳某某公司涉案1688平臺店鋪的銷售記錄、東莞某某公司制作的被訴侵權產品制造成本明細表。擬證明:1.被訴侵權產品均由東莞某某公司制造,由深圳某某公司通過涉案1688平臺店鋪等渠道對外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制造成本為42.635元,每件產品快遞費用10元;深圳某某公司線下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單價為45元,除去制造成本每件產品銷售利潤為2.365元,涉案1688平臺店鋪銷售被訴侵權產品單價為57元,除去制造成本和快遞費用,每件產品銷售利潤為4.365元;2.某1公司在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以東莞某某公司為被告提起的(2022)粵73知民初1603號案件中獲賠80000元,本案一審判決深圳某某公司承擔的150000元與上述案件的判賠存在重復。
某1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認可第一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不認可關聯(lián)性及證明目的,涉案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尚處于審查階段,涉案專利權仍然有效。不認可第二組證據(jù),東莞某某公司和深圳某某公司均為羅某湘控制的關聯(lián)公司,東莞某某公司自行制作的證據(jù)缺少其他證據(jù)佐證,不具有證明力。
針對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的認證意見為:某1公司對第一組證據(jù)真實性無異議,本院確認該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對第二組證據(jù)不予采信,深圳某某公司未提供原件核對,且東莞某某公司與深圳某某公司系關聯(lián)公司,東莞某某公司出具的制造成本明細表等系其單方制作,無其他證據(jù)佐證。關于深圳某某公司和羅某湘提出的重復判賠問題,本院將根據(jù)某1公司賠償請求,確定本案賠償對應的被訴侵權產品。
某1公司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提交了2份新證據(jù):1.阿里旺旺聊天記錄截圖,擬證明深圳某某公司在本案一審判決作出后仍然在涉案1688平臺店鋪上銷售被訴侵權產品。2.通過可信時間戳認證取證的涉案1688平臺店鋪銷售侵權產品的頁面截圖,擬證明直至2024年3月19日,深圳某某公司仍在實施侵害涉案專利權的行為。
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的質證意見為:認可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不認可其關聯(lián)性,截圖里出現(xiàn)的產品未能體現(xiàn)其內部結構,不能證明是構成侵權的產品。
針對某1公司提交的證據(jù),本院的認證意見為:鑒于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對該證據(jù)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本院確認其真實性。
二審中,本院要求某1公司披露全國范圍內關聯(lián)案件情況以及涉案專利被采取保全措施的情況。某1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關聯(lián)案件信息情況表》,以及一審法院(2023)粵03民初4107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深圳市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龍華區(qū)人民法院)(2022)粵0309民初17187號(以下簡稱17187號)民事調解書、案外人深圳市某2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2公司)向某1公司轉款300000元的國內支付業(yè)務收款回單等證據(jù)。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對上述證據(jù)未提出異議。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結合在案證據(jù),本院另查明如下與爭議焦點相關的事實:
(一)與涉案專利有關的事實
深圳某某公司以及案外人某3公司、東莞某某公司分別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具體情況如下:
2022年8月20日,深圳某某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7、9無效。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8月29日受理,并于2023年2月2日進行了口頭審理。
2023年6月28日,案外人某3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某3公司在無效宣告請求書附頁中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9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針對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某3公司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授權公告號為CN20274****U的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529專利),認為該證據(jù)公開了滴水加濕器下殼體設置凹陷用于接收從上殼體滴下的水滴,并且凹陷與水箱連接,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6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8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
2023年10月30日,案外人東莞某某公司針對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東莞某某公司在無效宣告請求書附頁中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9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全部無效。針對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東莞某某公司提交了529專利以及通過可信時間戳認證取證的網(wǎng)易視頻“反重力水滴時鐘,這是什么原理”。該視頻的發(fā)布時間為2021年2月17日,視頻下方的多個評論的發(fā)布時間均為2021年2月或4月。該視頻顯示,反重力水滴時鐘的底部設置有尖銳凸起的起水峰,起水峰位于出水孔下方。東莞某某公司在無效宣告請求書附頁中陳述:1.529專利公開的滴水加濕器下殼體設置凹陷用于接收從上殼體滴下的水滴,并且凹陷與水箱連接。在上述公開內容的基礎上,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在其引用的權利要求6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的基礎上,權利要求8也不具備創(chuàng)造性。2.“反重力水滴時鐘,這是什么原理”視頻公開了在下殼體設置起水峰,所述起水峰設有尖銳的凸起,所述起水峰設于出水孔下方。視頻顯示下落的水滴經(jīng)過起水峰后流入水箱,因此起水峰必然與水箱連通。因此,上述視頻或者視頻結合公知常識公開了權利要求8的附加技術特征。
某1公司提交的《關聯(lián)案件信息情況表》顯示,案外人東莞市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三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惠州市某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也針對涉案專利,分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另案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案外人某2公司以某1公司為被告向龍華區(qū)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糾紛,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5日受理,案號為17187號。某2公司在17187號案中請求判令某1公司償還300000元借款。根據(jù)某2公司申請,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作出(2022)粵0309執(zhí)保7002號執(zhí)行裁定,裁定對涉案專利采取保全措施。國家知識產權局為執(zhí)行上述裁定,決定“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6年1月10日對該專利協(xié)助執(zhí)行財產保全”。某2公司和某1公司在該民間借貸糾紛中達成和解,龍華區(qū)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7日出具(2022)粵0309民初17187號民事調解書,主要內容為:某1公司應于2026年8月1日前分三期將300000元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某2公司,第一期100000元于2024年8月1日前支付,第二期100000元于2025年8月1日前支付,第三期100000元于2026年8月1日前支付;某2公司收到全部款項后五個工作日內向龍華區(qū)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某2公司向某1公司轉款300000元的國內支付業(yè)務收款回單載明,轉款的時間為2022年7月8日,用途為借款。
因涉案專利在上述17187號案中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針對涉案專利提起的相關專利無效行政程序目前均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中止。
(二)被訴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以及現(xiàn)有技術抗辯有關的事實
二審期間,本院組織雙方對被訴侵權產品的相關技術特征進行了查明。拆解被訴侵權產品,可以觀察到被訴侵權產品的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通過兩根對稱的柱體連接。觀察上部殼體內的結構設置,從上到下依次設有出霧孔、加濕裝置、水滴發(fā)生裝置、出水孔、起水峰、水泵,其中出霧孔、加濕裝置、水滴發(fā)生裝置、出水孔基本處于同一垂線方向。加濕裝置與水滴發(fā)生裝置通過螺釘固定在一起。加濕裝置上層為一帶有中心孔的圓形結構,中層為連接電線的小圓形部件,下層為連接水滴發(fā)生裝置的方形部件,方形部件兩側分別設有水管連接其他部件,具體為一側水管穿過同側的柱體與水泵連接,一側水管彎折連接到水滴發(fā)生裝置。拆下水滴發(fā)生裝置的螺絲,可以看到水滴發(fā)生裝置包含一個與加濕裝置連接的發(fā)生器部件、一個膠圈及一個下沉的容納腔,容納腔底部與出水孔相通。在出水孔底部周邊均勻設置有三個閃頻燈。在出水孔的正下方設有尖銳凸起的起水峰,起水峰與水箱聯(lián)通。水箱設置在下部殼體中,水箱通過連接水泵的水管與加濕裝置和水滴發(fā)生裝置連接。
深圳某某公司一審提交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證據(jù)包括:2020年7月5日設計競賽網(wǎng)中發(fā)布的“魯某美術學院2020畢業(yè)季工業(yè)設計學院畢業(yè)作品”中展示的“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及設計說明。“設計說明”記載:這款Gravity加濕器,基于視覺錯覺現(xiàn)象為人們帶來別具一格的視覺交互體驗。……水流柱分為三種模式:視覺上的上流、懸浮和下落。對于結構上的水滴懸浮倒流原理,是利用閃頻燈的閃頻與視覺暫存效果,通過燈光折射觀察水流狀態(tài)。拍攝以相同視覺間隔下落的水滴,是閃頻燈閃動頻率與水滴落下間隔時間維持統(tǒng)一頻率,就能夠得到人眼見到的水滴懸浮特效。
某1公司認為,上述證據(jù)未公開“反重力加濕器”內部技術特征,未觀察到或記載有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閃頻燈等技術特征,其中出水孔和出霧孔明顯不在同一垂線上,無法與涉案專利技術方案形成一一對應關系。
(三)與侵權賠償有關的事實
某1公司明確,本案被訴侵權期間為自2022年7月7日(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產品的時間)至2024年5月13日(在案證據(jù)證明最晚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時間),侵權產品范圍為深圳某某公司于前述期間制造并在涉案1688平臺店鋪許諾銷售、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深圳某某公司提出,本案只能就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即2023年5月30日前的被訴侵權行為進行處理。
一審法院受理的(2023)粵03民初4107號某1公司訴某3公司、深圳某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中,某1公司請求保護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8.某3公司自認被訴侵權產品利潤率為15%-30%。一審法院于2023年11月13日作出判決,認定某3公司與深圳某某公司構成共同侵權,因另案(即本案一審)已對制造行為進行判賠,該案的賠償數(shù)額僅針對某3公司的侵權產品銷量進行計算,判決某3公司、深圳某某公司停止侵權,連帶賠償某1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0000元。某3公司、深圳某某公司不服,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粵知民終28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中,某1公司主張參考某3公司在上述案件中自認的侵權產品利潤率來確定本案侵權產品的利潤率。
應本院要求,某1公司披露了涉及涉案專利的關聯(lián)案件共30件。某1公司二審中明確,將其支出的30000元律師費分攤至上述30件關聯(lián)案件中,每案主張律師費1000元。本案另主張差旅費500元,公證費按照某1公司提供的發(fā)票確定為1000元。
某1公司成立于2019年12月30日,經(jīng)營范圍包括家用電器研發(fā)、電子產品銷售、智能家庭消費設備銷售等。本院依職權查明,根據(jù)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wǎng)查詢結果,某1公司目前共有17件有效專利,包括發(fā)明1件,實用新型12件,外觀設計4件。大部分專利涉及加濕器及其部件。
深圳某某公司成立于2020年5月27日,法定代表人為羅某湘,經(jīng)營范圍包括電子產品批發(fā)與銷售;電子產品、電子元器件的批發(fā)與銷售;經(jīng)營電子商務等。
某3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4日,法定代表人郭某倩,經(jīng)營范圍包括電子產品、家用電器、數(shù)碼產品的銷售等。股東包括羅某湘、劉某勝、李某,羅某湘持有35%股權,擔任公司監(jiān)事。羅某湘與郭某倩系夫妻關系。
東莞某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原為羅某湘,2023年8月20日變更為劉某,公司經(jīng)營范圍包括研發(fā)、生產、加工、銷售電子產品等。
本院認為:結合審理查明的事實和雙方的訴辯主張,本案二審階段的爭議焦點為:(一)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二)現(xiàn)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三)如何確定侵權責任;(四)本案判決如何執(zhí)行。
(一)關于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問題
專利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征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某1公司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為依據(jù)提起本案訴訟。深圳某某公司主張,被訴侵權產品缺少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記載的“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以及權利要求5中記載的“所述上部殼體與所述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的技術特征;認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記載的其他技術特征。某1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的上部殼體里存在加濕組件和水滴發(fā)生組件。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中沒有限定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的方式是分離或一體成型,被訴侵權產品的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通過左右兩側柱體連接的方案在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內。
本院認為,關于技術爭點1“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深圳某某公司對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加濕裝置及水滴發(fā)生裝置,能夠實現(xiàn)出霧孔出霧、出水孔出水的技術效果未提出異議,僅主張其加濕裝置與水滴發(fā)生裝置為整體結構,不存在多個結構組成組件的特征。本院查明,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加濕裝置及水滴發(fā)生裝置,加濕裝置上層為一帶有中心孔的圓形結構,中層為連接電線的小圓形部件,下層為連接水滴發(fā)生裝置的方形部件,方形部件兩側分別設有水管連接其他部件,具體為一側水管穿過同側的柱體與水泵連接,一側水管彎折連接到水滴發(fā)生裝置;水滴發(fā)生裝置包含一個與加濕裝置連接的發(fā)生器部件、一個膠圈及一個下沉的容納腔,容納腔底部與出水孔相通。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并未對“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的具體結構進行限定。被訴侵權產品的加濕裝置及水滴發(fā)生裝置,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記載的“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技術特征并無不同,故深圳某某公司關于技術爭點1的主張不能成立。
關于技術爭點2“所述上部殼體與所述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被訴侵權產品下部殼體中的水箱通過連接水泵的水管與加濕裝置和水滴發(fā)生裝置連接,而連接水泵的水管系通過一側柱體自上而下穿行,被訴侵權產品的上部殼體與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的方式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因此,深圳某某公司的上訴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鑒于深圳某某公司對被訴侵權產品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其他技術特征未提出異議,對其他特征的對比意見本院不再贅述。
綜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一審判決對此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二)關于現(xiàn)有技術抗辯能否成立的問題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現(xiàn)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第六十七條規(guī)定:“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jù)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于現(xiàn)有技術或者現(xiàn)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一項現(xiàn)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無實質性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于專利法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現(xiàn)有技術。”
本案中,深圳某某公司提交的現(xiàn)有技術證據(jù)為“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和設計說明,其公開時間為2020年7月,早于涉案專利的申請日2021年6月16日,可以作為現(xiàn)有技術使用。本院在先已經(jīng)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備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3、5-8的全部技術特征,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本案現(xiàn)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需要分別審查被訴落入權利要求2、3、5-8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與現(xiàn)有技術中的相應技術特征是否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二審中,本院組織雙方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現(xiàn)有技術方案進行了對比,圍繞雙方提出的意見,本院進行如下分析:
1.關于現(xiàn)有技術中公開內容的認定。“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包含設計圖及文字說明部分,公開了其中部有可以外視的水流柱,水流柱分為上流、懸浮和下落三種模式,出水孔周邊設置有閃頻燈,是利用閃頻燈的閃頻與視覺暫存效果,通過燈光折射觀察水流狀態(tài),實現(xiàn)水滴懸浮倒流視覺效果。從產品設計圖可以看出,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出霧孔、出水孔和閃頻燈設于上部殼體,上部殼體與下部殼體通過圓形件連接。出霧孔位于出水孔的正上方,可得出出霧孔與出水孔設于同一垂線。此外,該作品為加濕器,頂部排出霧氣對空氣進行加濕,必然具有加濕組件,為了使得霧化后的水霧進入空氣用于加濕空氣,加濕組件必然與出霧孔連接。加濕器具有向下流出的水滴,因此,可以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該現(xiàn)有設計具有水滴發(fā)生器,才能從加濕器頂部形成下落的水滴;水滴發(fā)生組件流出的水滴需要通過出水口流出,水滴發(fā)生組件必然與出水孔連接。
2.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2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上述認定的內容公開了被訴落入權利要求1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2引用權利要求1.附加技術特征為“出霧孔設于所述出水孔的正上方”,從“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中可以看出,出霧孔位于出水孔的正上方,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2保護范圍中的附加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梢?,現(xiàn)有技術公開了被訴落入權利要求2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
3.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3引用權利要求2.附加技術特征為“出霧孔、所述加濕組件、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所述出水孔同一垂線的依次由上到下設置”。“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中雖然公開了出霧孔與出水孔同一垂線由上到下設置,但是由于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是內部結構,從產品設計圖和文字說明中無法直接、毫無疑義地確定得出出霧孔、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出水孔位于同一垂線?,F(xiàn)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上述被訴落入權利要求3的技術特征不構成相同。但是,從“反重力加濕器”產品的工作原理來看,出霧孔、加濕組件、水滴發(fā)生組件、出水孔由上到下設置的方式與位于同一垂線,并無實質差異,而且,涉案專利也沒有記載“同一垂線的依次由上到下設置”具有何種技術效果,因此,現(xiàn)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3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
4.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5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5引用權利要求1.附加技術特征為“還包括外殼,所述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所述出霧孔、所述加濕組件、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所述出水孔和所述閃頻燈設于所述上部殼體,所述上部殼體與所述下部殼體通過柱體連接”。“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公開的加濕器包括外殼,外殼包括上部殼體和下部殼體,出霧孔、出水孔和閃頻燈設于上部殼體,上部殼體與下部殼體通過圓形件連接。從“反重力加濕器”產品的工作原理可以得出,出霧孔和出水孔必然分別與加濕組件和水滴發(fā)生組件連接,故加濕組件和水滴發(fā)生組件必然位于上部殼體。至于上部殼體與下部殼體之間,采用柱體連接,或是圓形件連接,二者無實質差異?,F(xiàn)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5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
5.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6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6引用權利要求5.附加技術特征為“還包括水箱,所述水箱通過水管和水泵與所述加濕組件和所述水滴發(fā)生組件連接”。“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未能直接公開被訴落入權利要求6的附加技術特征。但是,根據(jù)“反重力加濕器”產品的工作狀態(tài),可以毫無疑義地得出加濕器必然具備水箱,以及將水箱里的水抽到上面出水孔的水泵及水管。因此,現(xiàn)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6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
6.關于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7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權利要求7引用權利要求6.附加技術特征為“所述水箱設于下部殼體”。產品設計圖雖然沒有直接公開被訴落入權利要求7的附加技術特征,但是根據(jù)“反重力加濕器”產品的整體結構以及使用狀態(tài),可以得出其具備位于下殼體內的水箱。因此,現(xiàn)有技術中相應技術特征與被訴落入權利要求7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征構成相同或無實質差異。
綜上,深圳某某公司有關權利要求2、3、5、6、7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成立。但是,“反重力加濕器”產品設計圖未能公開被訴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保護范圍的附加技術特征“起水峰”,基于現(xiàn)有證據(jù),深圳某某公司有關權利要求8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
(三)關于如何確定本案侵權責任的問題
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發(fā)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jīng)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jīng)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如前所述,深圳某某公司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的保護范圍,且其被訴落入權利要求8保護范圍內的技術方案的現(xiàn)有技術抗辯不能成立,應認定其侵害了涉案專利權。結合某1公司的主張,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應停止制造、許諾銷售、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銷毀庫存侵權產品,并承擔賠償某1公司損失的民事責任。
專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關于損害賠償數(shù)額如何確定的問題。某1公司二審中進一步明確了其賠償請求針對的侵權產品。由于深圳某某公司不同意在二審階段對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后的被訴侵權行為進行審理,因此,本院僅就深圳某某公司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即2023年5月30日前制造,并通過涉案1688平臺店鋪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確定損害賠償數(shù)額。對于此后的被訴侵權行為,某1公司可以另行主張權利。
本院在確定本案的賠償數(shù)額時考慮以下因素:1.關于侵權行為的性質。本案中被訴侵權產品由深圳某某公司制造,并在其經(jīng)營的涉案1688平臺店鋪上許諾銷售、銷售。2.關于侵權產品的數(shù)量。根據(jù)在案證據(jù),自某1公司公證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之日2022年7月7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期間,深圳某某公司對涉案專利權實施了持續(xù)的侵權行為,共計11個月。深圳某某公司主張其在涉案1688平臺店鋪上銷售侵權產品的數(shù)量很少,但并未提供實際銷售數(shù)量的證據(jù)。故本院參考某1公司取證當時該店鋪的銷售數(shù)量,即公證取證頁面顯示的“30天內10+個成交”,確定侵權行為發(fā)生期間的總的銷售數(shù)量。3.關于侵權產品的銷售價格和合理利潤。根據(jù)某1公司提供的證據(jù),被訴侵權產品在深圳某某公司1688平臺店鋪的售價根據(jù)起批量變化分別有140元、150元、179元,取其平均價格約為156元。由于各方均未提供涉案被訴侵權產品合理的利潤率,本院參考加工行業(yè)平均利潤率及某3公司自認侵權產品利潤率,合理確定侵權產品的利潤。此外,還要考慮本案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情況,合理確定涉案專利與現(xiàn)有技術的區(qū)別及其對整個被訴侵權產品的貢獻率。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院將本案賠償數(shù)額確定為7500元。
根據(jù)專利法第七十一條規(guī)定,賠償數(shù)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本案中,某1公司主張律師費1000元、差旅費500元、公證費1000元,共計2500元,有相應證據(jù)支持,屬于某1公司維權的合理開支,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本院基于二審進一步查明的事實,將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調整為,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連帶賠償某1公司經(jīng)濟損失7500元、合理開支2500元,共計10000元。
(四)關于本判決執(zhí)行的問題
應當指出的是,涉案專利為實用新型專利,沒有經(jīng)過實質審查。對實用新型專利權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是被訴侵權人的重要抗辯理由。對于因涉案專利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而導致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止,使得在專利侵權訴訟二審判決前無法作出無效審查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對二審判決的執(zhí)行作出相應的安排,包括對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判項的執(zhí)行附加必要的條件,以合理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涉案專利被采取財產保全,雖系因專利權人與案外人的糾紛所引起,但相對于專利權人和被訴侵權人之間的法律關系而言,顯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的責任在于專利權人,不能讓被訴侵權人對此承擔可能的不利后果。同時,人民法院也要防止因專利權人自身的原因導致專利無效行政程序被惡意中止等不誠信行為的發(fā)生。
考慮本院有關現(xiàn)有技術抗辯的前述認定,以及案外人某3公司、東莞某某公司在專利無效行政程序中已經(jīng)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了具體的無效理由和證據(jù),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存在被宣告無效的高度可能性。針對涉案專利的無效審查決定的認定可能對相關侵權民事案件的審理以及本案判決的執(zhí)行造成重大影響。更為重要的是,某1公司名下?lián)碛?7項有效專利,而某1公司完全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通過調解書的相關內容將針對涉案專利權的財產保全措施明顯不合理地延遲至2026年,導致涉案專利的無效行政程序無法進行,必然導致本案當事人的重大利益失衡。某1公司的此種行為明顯不合常理,違背誠信原則,不能被本院認同。因此,本院將某1公司據(jù)以提起訴訟的專利權利要求被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后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作為本案二審判決能夠執(zhí)行的前提條件,并對期間的債務利息等一并安排如下:
第一,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之前,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可以暫不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責任。
第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后,某1公司可將該審查決定立即通知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履行本判決確定的停止侵害的判項內容,并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
第三,自本判決送達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之日起,至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依照前述第二項某1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之日止,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應當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自某1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履行本判決確定的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第四,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宣告無效的審查決定且該審查決定已確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本判決不再執(zhí)行,本案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已負擔的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1公司負責返還。
第五,如果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某1公司可以就深圳某某公司、羅某湘自本判決送達后實施的侵權行為另行主張權利。
基于上述安排,對于深圳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中止訴訟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深圳某某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應予部分支持。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裁判結果并無明顯不當,基于二審新查明的事實和涉案專利權的具體情況,本院予以部分改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五款、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7208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二、變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720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應于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條件成就后,停止侵害專利號為20212133****.0、名稱為“一種反重力水滴加濕器”的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行為,并銷毀庫存侵權產品;
三、變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粵03民初720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應于本判決確定的履行條件成就后,向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經(jīng)濟損失7500元、維權合理開支2500元,共計10000元;
四、駁回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訴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未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之前,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可以暫不履行本判決第二項、第三項。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維持有效的審查決定后,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可將該審查決定立即通知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接到通知后應立即履行本判決第二項,并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本判決第三項。國家知識產權局就針對涉案專利權利要求8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作出宣告無效的審查決定且該審查決定已確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本判決不再執(zhí)行,本案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已負擔的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負責返還。
自本判決送達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之日起,至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在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履行本判決第三項之日止,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應當以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債務利息。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自收到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上述通知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履行本判決第三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300元,由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負擔4085元,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負擔21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元,由深圳市某1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080元,深圳市某某電子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羅某湘負擔22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雷艷珍
審判員 梁 瓊
審判員 任小明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趙如如
書記員 任 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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