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灞橋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侵害商標權糾紛案,商標權人成功獲賠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案情回顧
人民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系“
”注冊商標的注冊人,核定使用類別為第16類,處于有效保護期限內。被告西安市灞橋區(qū)某藝術培訓學校系聲樂、樂器類培訓機構,其對外銷售的《哈農鋼琴練指法》和《拜厄鋼琴基本教程》圖書的封面及扉頁上印刷有與原告注冊商標相近似的“人民音樂出版社”標識,人民音樂出版社有限公司以此為由,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萬元,并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灞橋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系“
”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目前在有效期內,故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到法律保護。被告售賣的圖書使用“人民音樂出版社”,客觀上會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其與原告之間存在某種特定的聯(lián)系,起到了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故構成商標性使用。本案中,被告未經授權許可,在其店鋪銷售了使用“人民音樂出版社”字樣的圖書,造成混淆,構成對原告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關于原告主張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原告的涉案圖書經多年出版發(fā)行,在學習鋼琴者中已具有相當影響力,原告出版的樂譜裝幀也有其獨特的設計風格,已具有一定影響力,且“人民音樂出版社”也已與原告形成穩(wěn)固的對應關系,是具有一定影響的企業(yè)名稱。被控侵權圖書使用了與原告近似的名稱及裝幀,易使讀者誤以為該圖書來自于原告,產生混淆,被告未經授權銷售被控侵權圖書,構成不正當競爭。因此,其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賠償數(shù)額,鑒于雙方均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被告的違法所得,故本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被告的經營時間、規(guī)模及所處位置、主觀過錯、被控侵權圖書價格、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將賠償數(shù)額酌情確定為5000元。
綜上,灞橋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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