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情發(fā)生在上個月,3月16日。
這位小伙子3月6日被公司外派到了江西、浙江等地進行出差,于3月16日返回。返回后被社區(qū)要求隔離十四天。

小伙子根據(jù)要求,向公司說明了情況。

誰能想到公司以“遼寧省已將一級響應調整為三級響應”和沈陽市的第7號令為由,要求小伙與社區(qū)溝通,結束隔離,正常上班,并給了三天期限。


跟社區(qū)溝通時,社區(qū)說不可以放行,這讓小伙很為難。

但是在公司要求和國家規(guī)定之間,選擇什么?當然選擇遵守國家規(guī)定。
于是小伙子提交完社區(qū)通知書,以及需要隔離的一些證明后,就開始了居家隔離,而在他居家隔離的第六天,收到了公司發(fā)來的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小伙,被開除了。

理由就是,3月18、19、20曠工三天,按規(guī)定開除。

這件事情讓小伙很不解很苦惱,不僅是他,我看到這條新聞時也很不解,什么公司這么大的脾氣?
當有人去聯(lián)系這家公司相關負責人時,負責人給出的理由是:不管你是不是被冤枉的,總之,槍打出頭鳥。

“槍打出頭鳥”怎么理解?
我從這位負責人的話中是這么理解的。負責人原話中有這么幾個點:1,(居家隔離)這些人中有人是真的,有人是隨波逐流;2,社區(qū)執(zhí)行嚴格就是因為他們怕出事怕?lián)煟?,你是公司第一個要隔離的,不管是不是冤枉的,槍打出頭鳥。
總結來說,就是“殺雞儆猴”,管你真的假的,開除你一個,讓那些想用“隔離”為由不上班的員工再也不敢動這樣的念頭。
好一個邏輯鬼才!
先說說這個“第7號文件”吧,公司說的有理有據(jù)的。
我特意去看了一遍這個7號令,并沒有看到“無需隔離”的字眼,這就很讓人模糊了,到底需不需要隔離呢?
我在第七號令里頭看到這么一句話:需居家隔離的機關干部,隔離期滿后無異常情況,方可上班。
這樣看起來似乎只提到了“機關干部”,那我們這些給人打工的呢?我認為當然也應該一視同仁!
哪個人敢站出來說,機關干部比較重要需要隔離,而普通工作人員比較不重要,無需隔離?
當然這也只是我的自我理解,具體文件意思,我可不敢妄下論斷。
再說一下企業(yè)這種“槍打出頭鳥”的做法。
我承認,確實有人會有借隔離逃避工作的念頭,我記得好像還有人為了不上班,謊稱家里人感染的新聞,對于這部分人,企業(yè)自然是深惡痛絕的。
于是就可以用這種“殺一儆百”的辦法了?那種逃避上班的人畢竟是少數(shù),為了生活,大部分人還是必須要回歸崗位。
用“惡意”的眼光看待所有“隔離員工”,這是一個企業(yè)應該干出來的事兒嗎?況且這位小伙子的“隔離”,還不是由于公司要求的“出差”?
我想這種能做出“殺一儆百”舉動的公司,對于這位曝光公司“槍打出頭鳥”做法的負責人,應該也會“卸磨殺驢”,理由大概會是:惡意抹黑公司形象,所做決策違背地方規(guī)定,予以解除勞動關系。
這家公司大約是沒什么好果子吃的,而經歷這件事兒以后,我勸這位小伙子也別回這種公司了,勞動仲裁獲得賠償后,找一家人性一點的公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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