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備案主體備案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及稅收戶管地屬西安市行政區(qū)域(含西咸新區(qū)),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二)生產、研發(fā)、經營屬于高端裝備制造產業(yè)領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需擁有至少一件有效發(fā)明專利(備案申請主體作為第一申請人)。
(四)三年內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第九條 備案主體應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一)《西安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事業(yè)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備案主體信用承諾書;
(四)西安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研發(fā)人員(至少3人)情況簡介及近3個月繳納社保證明、主體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獲獎情況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此前,對研發(fā)有要求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還有
上年度研發(fā)投入占營業(yè)收入比5%以上的專利預審備案單位優(yōu)先備案
開展專利預審備案主體復核:提供2022年度稅務報表/至少3名研發(fā)人員社保繳費證明次材料
新規(guī)!專利預審備案需1件授權發(fā)明專利+研發(fā)創(chuàng)新能力證明材料|廣州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工作指引(修訂)
新規(guī)!專利預審備案要1件有效發(fā)明專利+3個在職研發(fā)人員近6個月繳納社保信息材料
注意!專利預審預約的同時要提交全部申請文件及研發(fā)資料
西安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fā)揮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支撐優(yōu)勢產業(yè)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積極作用,規(guī)范備案主體與代理機構專利申請預審相關行為,提高專利申請預審質效,根據《知識產權保護中心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fā)保字〔2021〕16號)、《專利申請預審業(yè)務管理辦法(試行)》(國知辦發(fā)辦字〔2023〕25號)、《關于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信用管理規(guī)定》(國知發(fā)保字〔2022〕8號)等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西安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以下簡稱“西安保護中心”)依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的產業(yè)領域開展專利申請預審服務的主體備案與代理機構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備案主體,是指在西安保護中心完成專利申請預審備案審核的企事業(yè)單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代理機構,是指在西安保護中心完成專利申請預審注冊審核的專利代理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申請預審服務是指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之前,由西安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提交的專利申請進行的預先審查服務。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 備案主體應遵守西安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預審服務承諾書和專利申請預審須知。備案主體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專利申請預審相關業(yè)務的,應選擇誠信守法、代理質量好的專利代理機構。
第二章 專利預審的主體備案
第七條 西安保護中心對申請主體的備案工作遵循科學、公平、公開、規(guī)范的原則。
第八條 備案主體備案應當滿足如下條件:
(一)注冊/登記地及稅收戶管地屬西安市行政區(qū)域(含西咸新區(qū)),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
(二)生產、研發(fā)、經營屬于高端裝備制造產業(yè)領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識產權工作基礎,需擁有至少一件有效發(fā)明專利(備案申請主體作為第一申請人)。
(四)三年內無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非正常專利申請、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不良記錄。
第九條 備案主體應提供下列備案材料:
(一)《西安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申請預審服務備案申請表》;
(二)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或事業(yè)法人證書復印件;
(三)備案主體信用承諾書;
(四)西安保護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主要研發(fā)人員(至少3人)情況簡介及近3個月繳納社保證明、主體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獲獎情況等)。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第十條西安保護中心對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形成擬備案主體名錄,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復核、確認后,備案完成。備案完成后方可提交專利申請預審請求,西安保護中心定期在中心官網公布合格單位名單。
第十一條備案主體應確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代理委托關系等信息的準確性。備案主體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等信息發(fā)生變更后,應在辦理相關業(yè)務前向西安保護中心申請信息變更。對信息更新未完成的單位,暫緩專利申請預審服務。
第三章 代理機構的注冊管理
第十二條 代理機構的注冊條件: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批設立,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的機構狀態(tài)顯示為“正常”;
(二)三年內未發(fā)生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受到各級專利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情況;
(三)三年內無專利代理嚴重違法等不良記錄。
第十三條代理機構注冊,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專利代理機構登記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承諾書;
(三)專利代理機構執(zhí)業(yè)許可證復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蓋公章。
第十四條 代理機構應確保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聯系人等信息的準確性。相關信息發(fā)生變更的,應在辦理相關業(yè)務前向西安保護中心申請信息變更。對信息更新未完成的代理機構,暫緩專利申請預審服務。
第四章 專利預審的規(guī)范化管理
第十五條 西安保護中心對備案主體預審請求量實施額度管理。
第十六條備案主體委托代理機構辦理專利預審相關業(yè)務的,應選擇誠信守法、代理質量好、服務水平高的專利代理機構。與專利預審有關的代理委托關系發(fā)生變更的,備案主體應及時通知西安保護中心。
第十七條 備案主體應建立專利申請預審請求內部遴選機制,聚焦重點領域技術更新速度快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篩選高質量專利申請?zhí)峤活A審請求。
第十八條 西安保護中心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規(guī)范專利申請行為的相關要求,排除不以保護創(chuàng)新為目的的預審請求,并將線索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
第十九條西安保護中心規(guī)范備案主體與代理機構專利預審相關行為,對備案主體與代理機構給予提醒、暫停服務、取消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 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予以提醒,并終止當前案件的預審服務:
(一)同一備案主體的多個案件出現相同或類似的形式問題;
(二)未在指定期限內針對預審補正通知書中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三)重復遞交技術方案實質相同的預審案件(預審工作人員要求重新提交完善的預審申請案件的情況不計入);
(四)預審申請文件的技術方案已發(fā)表論文或投稿;
(五)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與其實際經營內容或研發(fā)領域不符;
(六)如有需要,西安保護中心可以要求申請單位提供自主研發(fā)人員、項目研發(fā)立項、經費投入等證明材料,申請單位未及時提供;
(七)提交的預審申請案件涉嫌《關于規(guī)范申請專利行為的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11號)中規(guī)定的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八)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的專利申請文本或格式與西安保護中心預審合格文本不一致;
(九)正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專利申請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網上繳費并反饋申請?zhí)?,特殊情況(因系統原因等不可抗力導致費用繳納延誤的)除外;
(十)在未收到預審合格結論前,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式遞交申請的,或已正式遞交申請后撤回;
(十一)在收到西安保護中心預審合格結論后,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原則上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進行正式申請,且未向西安保護中心說明情況的;
(十二)其他不規(guī)范問題。
第二十一條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出現以下行為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經預審通過后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快速審查階段,因申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fā)明人姓名、發(fā)明人身份證號、專利代理總委托書編號、專利代理機構代碼、專利代理師執(zhí)業(yè)證號等信息填寫錯誤,導致初審階段發(fā)出補正通知書;
(二)經預審通過后在專利申請辦理授權登記前進行申請人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主要著錄項目變更(因同一主體更名的除外);
(三)經預審通過后授權的專利,自授權公告日起兩年內失效的;
(四)提交屬于《專利法》第九條第一款所規(guī)定的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另一新型專利或發(fā)明專利、分案申請和《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八條所規(guī)定的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以及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要求優(yōu)先權的申請;
(五)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階段,提出撤回專利申請請求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備案主體被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列入非正常申請核查清單的,暫停預審服務3個月。
第二十三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暫停預審服務6個月及以上:
(一)再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情形;
(二)一年內提交3件以上預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三)一年內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四)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存在失信行為;
(五)備案主體預審合格后獲得授權的專利,一年內專利權轉讓5件及以上未報備或者報備理由明顯不充分;
(六)其他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的。
暫停期滿后,備案主體可書面申請恢復專利申請預審服務。
第二十四條 備案主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受理備案申請:
(一)一年內提交3件以上預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二)一年內有2件及以上的專利申請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為非正常專利申請且申訴未通過的;
(三)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
(四)其他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的。
第二十五條 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暫停申請預審服務6個月以上:
(一)再次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情形;
(二)所代理專利被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列入非正常申請核查清單,情節(jié)較為惡劣的;
(三)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代理管理系統”中的機構狀態(tài)顯示為“責令停業(yè)”“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四)因違反《專利代理條例》受到行政處罰,且行政處罰結果在公示期;
(五)存在虛假宣傳,誤導公眾、擾亂預審秩序的行為;
(六)一年提交3件以上預審申請,不合格比例超過50%的;
(七)其他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的。
暫停期滿且相關情形不存在后,代理機構可書面申請恢復專利申請預審服務。
第二十六條代理機構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預審服務資格,且在三年內不再提供預審服務:
(一)提交虛假材料,違反誠信原則;
(二)被撤銷、吊銷執(zhí)業(yè)許可證或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三)已暫停專利申請預審服務一次,再次違反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規(guī)范事項;
(四)一年提交3件以上預審申請,預審不合格比例超過70%的;
(五)其他嚴重干擾或不配合專利申請預審工作的。
第二十七條 備案主體處于暫停期或自取消備案主體資格之日起,西安保護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代理機構處于暫停期或自取消預審服務資格之日起,西安保護中心不再接受其代為辦理的專利申請預審請求。
第二十八條 西安保護中心對違反專利申請預審服務規(guī)范事項的情形作出處理的,通過“西安保護中心預審管理平臺”通知相關備案主體或代理機構。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西安保護中心提出異議并提供證明材料。經審定,異議成立的,取消處理結果;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處理結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備案主體、代理機構應當積極配合西安保護中心專利預審相關行為的管理工作,及時跟進專利申請預審有關事務。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西安保護中心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同時2019年發(fā)布的《西安市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專利快速預審備案管理辦法》廢止。
中企檢測認證網提供iso體系認證機構查詢,檢驗檢測、認證認可、資質資格、計量校準、知識產權貫標一站式行業(yè)企業(yè)服務平臺。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行業(yè)相關檢驗、檢測、認證、計量、校準機構,儀器設備、耗材、配件、試劑、標準品供應商,法規(guī)咨詢、標準服務、實驗室軟件提供商提供包括品牌宣傳、產品展示、技術交流、新品推薦等全方位推廣服務。這個問題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還需要了解更多專業(yè)性問題可以撥打中企檢測認證網在線客服13550333441。為您提供全面檢測、認證、商標、專利、知識產權、版權法律法規(guī)知識資訊,包括商標注冊、食品檢測、第三方檢測機構、網絡信息技術檢測、環(huán)境檢測、管理體系認證、服務體系認證、產品認證、版權登記、專利申請、知識產權、檢測法、認證標準等信息,中企檢測認證網為檢測認證商標專利從業(yè)者提供多種檢測、認證、知識產權、版權、商標、專利的轉讓代理查詢法律法規(guī),咨詢輔導等知識。
本文內容整合網站:中國政府網、百度百科、搜狗百科、360百科、最高人民法院、知乎、市場監(jiān)督總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商標局
免責聲明:本文部分內容根據網絡信息整理,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作者致敬!發(fā)布旨在積善利他,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和其它問題,請跟我們聯系刪除并致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