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市場監(jiān)管報發(fā)布《查處某木材檢測機構出具虛假報告案的思考》一文,現全文轉載如下: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浙江省東陽市市場監(jiān)管局對某木材檢測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發(fā)現當事人存在未實際開展檢測,僅憑客戶提供的產品照片即出具鑒定證書等情形。當事人涉嫌出具虛假報告且未按程序從事檢驗服務活動。辦案部門調查后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1.未經檢測即出具鑒定證書的行為。當事人未經實際檢測即出具用于證明家具木材材質的鑒定證書,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辦案部門根據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款5萬元,并處沒收違法所得460元。
2.未按程序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當事人事后統(tǒng)一填寫檢測原始記錄,違反檢測工作流程;檢測原始記錄上無檢測人員簽名,違反程序文件中關于檢測原始記錄完整性的規(guī)定;部分檢測原始記錄填好后復印多份,用于同樣材質的不同樣品的檢測原始記錄(不影響實際木材材質檢測結果),系未按程序從事檢驗服務活動行為。當事人制定的檢測工作流程規(guī)定,實施檢測后方可編制報告,但其存在先編制證書、再去現場實施檢測并向客戶出具鑒定證書的情形。上述行為違反《浙江省檢驗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根據該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規(guī)定,辦案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款3萬元,并處沒收違法所得9.244萬元。
3.出具的鑒定證書未標注資質認定標志(CMA)。當事人在向社會出具的具有證明紅木家具木材名稱作用的鑒定證書上未標注CMA標志,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根據該辦法第三十五條之規(guī)定,辦案部門責令當事人15日內改正。
定性分析
在辦案過程中,執(zhí)法人員圍繞3個問題展開討論:
(一)出具虛假證明的法律適用問題
有部分意見認為,當事人未經實際檢測即向客戶出具鑒定證書的行為違反《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屬于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行為,應根據該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guī)定,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筆者認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條款,理由是:
1.遵循“擇一重處”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條款的罰款數額更大,應按該原則處理。
2.不適用“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特別規(guī)定與一般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guī)定”。可見,特別法優(yōu)于一般法原則,建立在必須是同一位階之法基礎上,且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適用原則需以同一機關制定為前提。
3.法律效力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是市場監(jiān)管總局制定的規(guī)章,應適用效力更高的法律。
(二)未按程序從事檢測服務活動行為定性問題
1.未嚴格執(zhí)行檢測依據的國家標準進行檢測是否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紅木》(GB/T 18107-2017)第6條“試驗方法”中有關于“取樣、微觀特征”等規(guī)定方法,但當事人實際檢測中未對紅木家具取樣,也未觀測微觀特征。辦案部門未對上述行為處罰,原因如下:(1)樣品難以取樣。當事人及外圍紅木企業(yè)均表示,常用木材材質的檢測,可以借助手電筒、手持放大鏡等,通過花紋紋理等判斷。檢測樣品一般是成套成品紅木家具,不可能切片取樣,破壞其完整性,只能在原木材切料時對木材取樣檢測。(2)并非所有家具都是紅木材質。部分家具樣品的木材不屬于紅木,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國主要進口木材名稱》(GB/T 18513-2022)檢測,該標準未規(guī)定相關試驗方法。(3)相關標準并非強制性標準。GB/T 18107-2017以及GB/T 18513-2022均為推薦性國家標準。
2.先編制鑒定證書,再去現場實施檢測是否屬于虛假證明。第一種意見認為,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在編制鑒定證書之前尚未實際開展檢測,應認定為虛假報告。第二種意見認為,對該條款中的“出具”二字的理解,決定行為如何定性。編制鑒定證書算完成“出具”行為,還是將證書交給客戶才算“出具”?當事人表示,在實際完成檢測前不會將證書交給客戶,若與實際檢測的木材不符,會拒絕交付證書。從有利于當事人原則出發(fā),執(zhí)法部門將該行為定性為未按程序從事檢測服務活動。
(三)未標注CMA標志的鑒定證書是否具有證明作用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不具有證明作用,理由是:根據《國家認監(jiān)委關于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tǒng)一實施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三條第(三)項“未加蓋資質認定標志(CMA)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的規(guī)定,可直接認定該鑒定證書不具有證明作用。
另一種觀點認為具有證明作用,理由是:(1)有法可依?!稒z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標注資質認定標志”。若不標注CMA標志則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則該條款無適用情形。(2)有理可依。是否“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應從社會公眾的角度判斷。鑒定證書主要用于向客戶證明成品家具的木材材質,符合“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要求。(3)相關規(guī)定應聯系上下文理解。《通知》第三條第(三)項內容為:“檢驗檢測機構接受相關業(yè)務委托,涉及未取得資質認定的項目,又需要對外出具檢驗檢測報告、證書時,相關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得加蓋資質認定(CMA)標志,并應在報告顯著位置注明‘相關項目未取得資質認定,僅作為科研、教學或內部質量控制之用’或類似表述。”聯系上下文,該條款主要針對未取得資質認定的項目,出具相關檢測報告自然不能加蓋CMA標志,這樣的報告不具有社會證明力,僅供內部使用。
典型意義
當事人出具虛假報告及未按程序從事檢驗服務活動,破壞檢驗檢測程序的嚴肅性,加大紅木企業(yè)出現摻雜摻假等產品質量問題的可能性,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造成行業(yè)不良影響,阻礙東陽市木雕紅木產業(yè)健康發(fā)展。該案的查辦,有力震懾相關木材檢測機構,促進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為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貢獻市場監(jiān)管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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