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程序經濟原則,歐盟知識產權局可將眾所周知的事項作為事實推理的基礎,而無需證明其準確性。”
各國民事司法體系的基本目標之一是提高效率,以便各行政部門或司法部門通過快速、具有成本效益的方式及時作出決定,同時確保程序的質量和合法性,即符合程序經濟原則或司法經濟原則。
該原則在歐盟內部尤為重要,包括歐盟理事會、歐盟委員會和歐洲議會在內的多個機構都會不同程度地參與決策。
從這個意義上說,這一原則適用于知識產權立法,且在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17年06月14日頒布的第(EU)2017/1001號條例(即《歐盟商標條例》)以及2001年12月12日頒布的第 (EC) 6/2002號理事會條例(即《歐盟理事會共同體外觀設計保護條例》)的序言部分都有提及。可見歐盟知識產權局在涉及商標和外觀設計的審查決定中采用該原則,即程序經濟原則。
歐盟知識產權局頒布的關于歐盟商標和注冊共同體外觀設計的新版審查指南從開篇部分就指出,“為了提高效率并防止當事人遭遇差別對待,本局一貫采用程序規(guī)則”。
除了程序經濟原則之外,歐盟知識產權局還有義務遵守歐盟法律的其他一般原則,例如嚴格的推理原則、聽證權、平等原則、法律確定性原則和健全行政原則。
盡管如此,歐盟知識產權局沒有義務必須答復雙方提出的全部論點,僅需在作出的決定中列出至關重要的基本事實和法律依據即可。因此,歐盟知識產權的做法并不當然違反陳述理由的義務,正如歐盟普通法院和歐洲法院所作出的多項裁決。[1]
再者,如果歐盟知識產權局認為某些證據或論點對于爭議的結果不重要或沒有關聯(lián)性,則無需對每一項證據或論點進行評估后作出明確理由。[2]
此外,根據程序經濟原則,歐盟知識產權局可將眾所周知的事項作為事實[3]推理的基礎,而無需證明其準確性。因此,歐盟知識產權沒有義務舉例證明此類實踐經驗,而是應當由當事人提交證據予以反駁[4]。
基于不同在先權利的若干法律依據,異議人可能會針對同一份歐盟商標提出一項或多項異議申請。
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并支付官費后,異議部門將首先審查異議的可受理性,以核實所援引的在先權利是否存在于歐盟境內且仍然有效。如果異議人以多項在先權利為由提出異議申請,只要其中一項在先權利在歐盟境內享有有效的優(yōu)先權,則該異議申請便符合受理條件。在這種情況下,對于不能作為異議理由的其他權利,異議人無需提交補充材料。
就異議審查而言,統(tǒng)一的審查實踐是,如果針對同一件歐盟商標的所有異議申請、所援引的在先權利和法律依據中有一項足以駁回歐盟商標注冊申請,則歐盟知識產權局無需審查所有在先權利和法律依據。正如歐洲法院在2004年和2006年所作出的案件判決[5],歐盟知識產權局也無義務選擇適用歐盟地區(qū)之外更廣泛范圍的在先權利,以防止商標申請在盡可能多的地區(qū)實現(xiàn)轉化。
正如歐盟知識產權局頒發(fā)的審查指南所述,歐盟知識產權局可以從程序經濟原則出發(fā),選擇其認為“最有效”的異議申請、在先權利和法律依據,以及決定審查順序。
歐盟知識產權局將“最有效”的異議申請定義為允許其在盡可能廣泛的范圍內、以最簡單的方式拒絕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最有效”的在先權利被定義為涵蓋最廣泛的商品和服務范圍的最近似(最接近)的商標和/或覆蓋最近似的商品和服務的權利。“最有效”的法律依據被定義為異議法定理由,使其能夠以最簡單的方式、在盡可能廣泛的范圍內拒絕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
如果異議申請基于一個或者多個已注冊超過五年的商標,則歐盟商標申請人可以要求提供這些在先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然而,如果申請人要求提供與某些在先權利相關的使用證據,歐盟知識產權局通常會首先考慮異議申請是否可以獲得一項或多項無需使用證明的在先權利的充分支撐。在這種情況下,歐盟知識產權局將拒絕歐盟商標的申請,無需考慮使用證明。僅在沒有此類在先權利時,歐盟知識產權局才會考慮要求異議人提供那些在先權利的使用證據。
歐盟知識產權局還可以限制對公眾最容易混淆的商標部分的異議審查,并且考慮到以下情況,審查分析不應當擴大到商標的所有部分:a) 在特定語言方面產生混淆的可能性——主管局的審查分析范圍不需要擴展到整個歐盟地區(qū),而應集中在該語言區(qū)域;b) 普通消費者或專業(yè)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可能性——如果需要普通消費者來判斷產生混淆的可能性,則無需根據專業(yè)消費者的認知進行審查,反之亦然。
此外,根據程序經濟規(guī)則,如果在審查完所有其他相關因素(例如商標的相似程度、在先商標的顯著性、相關公眾的認知程度和相互依存原則)后,可以排除任何混淆的可能性,則歐盟知識產權局可以在不對比商品和服務的情況下審查混淆可能性。
最后,如果根據其他相關因素,則可以基于商標的固有顯著性認定混淆可能性,那么歐盟知識產權局可以決定不審查異議人提出的主張和在先商標顯著性較強的證據。
在適當?shù)那闆r下,歐盟知識產權局可以基于在先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的假設來決定繼續(xù)進行審查。如果在審查完所有其他相關因素后可以排除混淆的可能性,則歐盟知識產權局不必審查注冊商標的在先權利及具有較強顯著性的相關證據。
關于歐盟商標撤銷程序,在商標注冊后,如果同一歐盟商標被同時提起商標撤銷和無效宣告請求,歐盟知識產權局根據程序經濟原則和行政效率原則,有權酌情決定是否必須中止其中一個程序的審查直至另一個程序審理終結,或者確定這兩個程序的審查先后順序。
如果歐盟商標首先被宣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但該部分涉及被撤銷的所有商品/服務),并且一旦該決定成為最終決定,則并行的撤銷程序將自動終結,因為爭議商標已經不存在。
然而,考慮到歐盟商標撤銷(自始無效)和無效宣告(從現(xiàn)在起無效)所產生的不同影響,如果歐盟商標首先被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但該部分涉及宣告無效的所有商品/服務)時,歐盟知識產權局會將最終決定告知商標申請人,并通知其就無效宣告程序的終結提交意見。如果申請人能夠證明其享有充分的合法權益以獲得無效宣告的最終決定,則無效宣告審查程序將繼續(xù)進行。
程序經濟原則同樣適用于共同體外觀設計無效宣告請求的可受理性審查。
根據程序經濟原則,如果無效宣告理由和在先權利均符合受理條件,那么歐盟知識產權局可以選擇不對無效宣告請求所援引的全部理由和在先權利或現(xiàn)有設計進行審查。否則,歐盟知識產權局可以選擇將審查范圍限制在一項理由和一項在先權利或一項在先外觀設計上。
然而,該規(guī)則存在一個例外情況,如果請求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基于新穎性和/或個性化特征提出的,則受理審查必須明確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如存在疑點,歐盟知識產權局將通知無效宣告請求人說明是否僅援引新穎性或個性化特征,還是同時援引兩個理由以及與無效理由相關的現(xiàn)有設計。
如果無效宣告請求符合所有受理要求,并且無效宣告程序的對抗階段(即無效宣告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之間互換證據)結束后,則歐盟知識產權局無效部門將開始審查無效宣告請求。
為了作出高質量的審查決定,同時在一定程度上考慮程序經濟原則,應當注意的是,歐盟知識產權局將根據解釋事實、證據和論點的合理陳述中提出的所有理由審查無效宣告請求,即使請求人在無效宣告申請表中未勾選相應方框(當無效宣告請求人填寫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供的表格時,強烈推薦選擇官方電子提交系統(tǒng)進行在線申請)。
但是,歐盟知識產權局的審查范圍不會擴展到無效宣告請求中未依據的理由。如果無效宣告請求人提出的多項理由之一能支持其無效宣告請求,則無效部門不再審查其余理由[6]。同樣地,如果無效宣告請求所提出的多項在先設計或在先權利中的一項可以支持該請求,則其余的在先設計或在先權利不予審查[7]。
當然,如果基于此前符合受理條件的多項理由之一或一項在先設計或在先權利無法支持無效宣告請求,則歐盟知識產權局將審查其余的理由和在先權利或現(xiàn)有設計,并在必要時重新審查無效宣告請求的可受理性。
從中可以看出,歐盟知識產權局遵循歐盟法律的一般原則,即程序經濟原則,也稱為程序節(jié)約原則,特別適用于歐盟知識產權局的審查工作。
該原則能夠提高效率、透明度、參與度、簡明性和法律明確性,皆在確保歐盟知識產權局能夠及時作出合理的審查決定,同時保持卓越的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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