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二、案情說明
1.案由簡介
爭議發(fā)起方認為爭議相對方在其經營的電商平臺上銷售相關商品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訴至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未獲支持。
2.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有防止平臺賣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注意義務,是否對其平臺上他人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3.決定要點
某標志雖然可能因較簡單、普通而原則上不具有識別性,但如果該標志因長期使用而獲得了標識特定主體商品的能力,則屬于受《防止不正當競爭和保護商業(yè)秘密法》保護的標志。根據爭議發(fā)起方使用“
”的時間、頻率和連續(xù)性,相關商品的產量、銷量和市場占有率,相關商品廣告宣傳的方式、頻率、內容、持續(xù)時間和數量,商品質量、商標使用人的聲譽和信用等因素,爭議發(fā)起方的“
”已可被識別為爭議發(fā)起方登山商品的商標,他人未經其許可在登山商品上使用類似商標如“
”、“
”、“
”、“
”、“
”等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沒有充分理由相信本案爭議相對方知道或可能知道銷售上述商品屬于不正當競爭,爭議相對方沒有防止上述不正當競爭的一般注意義務,不承擔侵權責任。
原則上,應由電商平臺上的賣家對其銷售的商品所造成的損害負責。如果電商平臺經營者事先通知消費者:電商平臺經營者不負責銷售商品,以防止消費者對賣方產生混淆,則電商平臺經營方不對其平臺上所售商品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僅憑電商平臺上銷售的商品可能侵犯他人權利,并不能要求電商平臺經營者承擔防止平臺賣家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一般注意義務。只有當不正當競爭等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在電商平臺上實際發(fā)生,且有充分理由相信電商平臺經營者知道或可能知道侵權行為的發(fā)生,且電商平臺經營者有具體手段防止或消除侵權行為的發(fā)生或風險時,才能認為電商平臺經營者有防止侵權行為發(fā)生的義務,從而承擔過失幫助和教唆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知道或有理由相信侵權行為會發(fā)生或有可能發(fā)生,取決于以下幾個方面:①注冊和銷售被控侵權商品的行為及其持續(xù)的時間/頻率;②受害人向電商平臺經營者提出停止銷售的要求等防止侵權的具體努力;③電商平臺經營者就此采取的措施;④從受害人和侵權人以外的第三方角度看,商品的注冊和銷售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等侵權行為。
三、案例分析及建議
目前在韓國,電商平臺經營者是否對平臺賣家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在不同案件中因細節(jié)不同而結果不同。韓國電商平臺經營者一般會在平臺知識產權政策中明確聲明平臺不對知識產權相關侵權案件承擔責任,平臺在判定賣家是否構成侵權時也會保留意見,平臺一般僅會在權利人起訴至法院時配合法院進行調查或調取數據。中國企業(yè)在韓國電商平臺遭遇商標侵權時,如果希望通過訴訟維權,可重點考慮起訴賣家,或同時起訴賣家和電商平臺經營者,不建議僅起訴電商平臺經營者。
圖文內容來源:《韓國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應對指南》課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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