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
培訓機構為培訓需要發(fā)放盜版教材
侵犯他人著作權嗎?
隨著考公、考研、考證現(xiàn)象的持續(xù)升溫
不少消費者選擇到培訓機構
參與培訓、學習
以期獲得理想的成績
然而
部分培訓機構缺乏知識產(chǎn)權保護意識
為了降低經(jīng)營成本
使用盜版教材開展培訓
教培行業(yè)逐漸成為盜版圖書的“重災區(qū)”
培訓機構因提供盜版教材被訴的現(xiàn)象屢見不鮮
近日,郫都法院就審理了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使用盜版教材的培訓機構被依法判處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案 情 簡 介
某出版社將成都某教育公司訴至法院,訴稱其對外銷售的《初級會計實務》系盜版圖書,侵犯了某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
成都某教育公司
不認可其實施了侵權行為:
“我們是個培訓機構,在開辦會計培訓課程時,給學員發(fā)放了《初級會計實務》作為培訓教材,但只是發(fā)給學員在授課培訓中使用,并沒有對外銷售,也沒有單獨收費。”
經(jīng)過法院比對,某出版社提供的正版書籍封面附有防偽標識、防偽鑒別方法,被訴侵權圖書與某出版社提供的正版圖書內(nèi)容一致,但封面未附有防偽標識、紙張質量也存在明顯差異,可以確認成都某教育公司發(fā)放給學員的圖書系侵犯某出版社著作權的盜版書籍。
判 決 結 果
法院認為
成都某教育公司雖未就該書籍單獨收費,但被訴侵權書籍系從該處取得,成都某教育公司在收取相關培訓費用后,向培訓學員提供被訴侵權書籍,客觀上構成向公眾有償提供出版物復制品的行為。
成都某教育公司未經(jīng)著作權人準許,向他人提供與案涉權利作品內(nèi)容相同的盜版圖書,侵害某出版社案涉圖書的專有出版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guī)定,成都某教育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由于現(xiàn)有證據(jù)
無法確定
某出版社的實際損失
和成都某教育公司的違法所得
法院綜合考慮成都某教育公司侵權行為的性質、時間、后果,某出版社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開支、維權成本等因素,酌情確定成都某教育公司賠償某出版社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法 官 提 醒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
原告某出版社依法享有專有出版權,被告成都某教育公司收取培訓費用后提供盜版教材,并非其所抗辯的免費提供。培訓機構通過購買或其他方式持有盜版圖書并有償提供給參與培訓的學員,屬于對作品的發(fā)行,侵害了作品權利人的專有出版權,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在此提醒公眾
特別是各大教育培訓機構,應當重視知識產(chǎn)權保護問題,對圖書教材的來源和質量盡到應有的審查義務,從正規(guī)渠道購買培訓教材。拒絕使用盜版圖書,既是對知識產(chǎn)權的尊重和保護,也是教培行業(yè)良性競爭、健康發(fā)展的重要保障。
(原標題:以案說法 | 培訓機構為培訓需要發(fā)放盜版教材侵犯他人著作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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