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日,我國經(jīng)過第四次修訂的《專利法》正式實施,該次修訂從立法層面加強了對權利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比如對故意侵犯專利權且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判定侵權人向權利人支付懲罰性賠償。
專利侵權事實的判定一般遵循三個步驟:1、確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2、確定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包含了哪些技術特征;3、基于全面覆蓋原則、相同/等同替代原則及多余指定原則,將權利要求與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進行特征的逐一比對,判定被訴侵權的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全面覆蓋原則是專利侵權判定的基本原則,等同原則是全面覆蓋原則下,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擴充,以在專利侵權糾紛中更加恰當?shù)谋Wo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等同原則于2001年正式納入專利制度。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所稱的“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于解釋權利要求的內(nèi)容”,是指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所確定的范圍為準,也包括與該技術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確定的范圍。
等同特征,是指與所記載的技術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xiàn)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無需經(jīng)過創(chuàng)造性勞動就能夠聯(lián)想到的特征。
即,當侵權行為發(fā)生且被訴侵權的產(chǎn)品或技術方案與專利權利保護的方案出現(xiàn)技術特征不一致的情況時,需要基于等同原則,將被控侵權產(chǎn)品和技術特征與專利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特征進行逐一比對,看二者是否構成技術手段等同(基本相同)、技術功能等同(基本相同)、技術效果等同(基本相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21號)(以下簡稱解釋(一))第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當審查權利人主張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當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包含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術特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缺少權利要求記載的一個以上的技術特征,或者有一個以上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也就是當侵權行為滿足第7條所述的第一款情形時構成侵權,符合第二款情形時,不構成侵權。
結(jié)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對其適用標準和邊界進行解釋,以幫助理解。
案例一: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1788號
基本案情:
武某與深圳某公司之間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上訴人武某某持有專利號為201420779301.4、名稱為“一種加裝保護電路的圓柱形鋰電池”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涉案專利包含9項權利要求,武某某請求保護權利要求3.
權利要求1:一種加裝保護電路的圓柱形鋰電池,其特征在于:包括圓柱形電芯(8)、與電芯(8)電連接的圓形保護電路板(3)及支撐保護電路板(3)的圓柱環(huán)(5),所述保護電路板(3)設有電路元件的一面朝向電芯(8)一端面且設在圓柱環(huán)(5)的端面上,所述圓柱環(huán)(5)的內(nèi)徑小于保護電路板(3)的直徑,所述圓柱環(huán)(5)的高度為使保護電路板(3)的電路元件懸于電芯(8)一端面之上。
權利要求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加裝保護電路的圓柱形鋰電池,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保護電路板(3)設有電路元件的一面通過五金彈片(4)與電芯(8)一端面相連。
權利要求3:如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加裝保護電路的圓柱形鋰電池,其特征在于:還包括正極帽(1)、圓形五金蓋帽(7)、設于電芯(8)負極的負極五金圓片(9),所述保護電路板(3)設有電路元件的一面朝向電芯(8)的正極,另一面與正極帽(1)相連,作為正極輸出端,所述的保護電路板(3)設在圓形五金帽蓋(7)內(nèi),并通過圓形五金帽蓋(7)與電芯(8)負極相連。
伍某某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具有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所述保護電路板(3)設有電路元件的一面朝向電芯(8)一端面且設在圓柱環(huán)(5)的端面上”。
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稱: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圓柱環(huán)”的形狀僅限圓柱環(huán),不包括也不等同于由基板、支撐壁和連接突起構成的支撐結(jié)構。被訴侵權技術方案采用的是支撐架而非圓柱環(huán),二者不同。涉案專利限定了“保護電路板(3)設有電路元件的一面朝向電芯(8)”,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電器元件分布在電路板的上下兩面,進而二者的作用和效果也不同,故二者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相關技術特征是電路板的兩面設有電路元件,只有其中一面朝向電芯,另一面并未朝向電芯,由于對電路板的一面還是兩面設有電路元件,以及所設電路元件是否朝向電芯的設置僅有十分有限的幾種組合情況,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撰寫權利要求時在可以顯而易見預見全部該幾種組合的情況下,僅明確選擇了其中一種情況,這意味著權利人排除了將其他技術方案納入保護范圍,在侵權訴訟中不宜再將其他情況納入保護范圍。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部分技術特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部分技術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
上訴人就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chǎn)權法庭提出上訴,請求判定被上訴人侵權。
雙方當事人二審庭審中均認可本案二審爭議的技術特征為“所述保護電路板(3)設有電路元件的一面朝向電芯(8)一端面且設在圓柱環(huán)(5)的端面上”,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保護電路板兩面均設有電路元件,且僅有一面朝向電芯,設有電路元件的保護電路板的另一面未朝向電芯。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查明:
涉案專利說明書記載:“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一方面,將朝向圓柱形電芯一端面的保護電路板通過圓柱環(huán)支撐并使保護電路板的電路元件懸于圓柱形電芯一端面之上,避免保護電路板或者電芯由于外力作用,導致保護電路板的電路元件與電芯正極直接接觸而變形,以保障電路板……的安全性。”
二審的爭議焦點問題是: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爭議的技術特征主要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否具有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所述保護電路板(3)設有電路元件的一面朝向電芯(8)一端面且設在圓柱環(huán)(5)的端面上”。
二審認為:根據(jù)權利要求的上述表述,結(jié)合涉案專利說明書有益效果的內(nèi)容,該爭議的技術特征可明確為電路元件均設置在保護電路板的同一面上,且該面朝向電芯,保護電路板的另一面是不設置電路元件的,進而結(jié)合有高度的圓柱環(huán)及金屬彈片的設置,使電路元件均位于通過圓柱環(huán)支撐的空間內(nèi),并懸于電芯一端面之上。而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在電路板兩面均設置了電路元件,僅有一面朝向電芯,故二者結(jié)構不同。
而且,在有外力作用時,未朝向電芯的一面的電路元件不能得到與電路板上朝向電芯一面的電路元件同樣的保護,存在與電芯正極直接接觸而變形的風險,也無法實現(xiàn)散熱性較好的效果,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就爭議的技術特征作用和效果亦不同。
關于武某某所認為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保護電路板兩面均設置電路元件的設置方式與涉案專利構成等同,但該種設置方式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撰寫時能夠預見的,卻并沒有被寫入權利要求中,故可以認定包含該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視為已經(jīng)被武某某在申請涉案專利時放棄,也就不得再以技術特征等同為由,擴展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具有上述訴爭的技術特征。
綜上,高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征相比,至少有一個技術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不構成侵權。
本案為我們帶來的重要啟示在于,等同原則的適用離不開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的解釋。如果專利說明書、附圖等申請文件中,對權利要求主張的保護范圍沒有合理的解釋和擴充,沒有記載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明顯可以預見的變形實施方式,以及不同于權利要求文字表述的在技術功能效果上等同于權利要求特征的等同技術特征,那么在侵權案件中將被視為權利人在申請專利時主動放棄了該部分權利。
可見無論專利申請授權、確權過程中,還是專利侵權糾紛中,無論行政程序中,還是司法程序中,權利要求的解釋和支持是非常重要的。這給專利文本的內(nèi)容構建帶來非常高的要求。
其次,三個基本相同+非顯而易見的判定規(guī)則在本案得到充分體現(xiàn)。只有當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結(jié)構)基本相同,特征的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時,才可認定被訴產(chǎn)品構成對專利技術的等同侵權。
案例二:
案號:(2023)最高法知民終1680號
基本案情: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與福建某科技公司之間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上訴人四川某科技公司持有專利號為“20192208412.0”號、名稱為“一種不占用鐵路電纜槽底部空間的彎角固定電纜隔離支架”的實用新型專利權。該專利共計10項權利要求,權利人請求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作為保護范圍,其具體內(nèi)容如下:
1.一種不占用鐵路電纜槽底部空間的彎角固定電纜隔離支架,其特征在于:包括固定相連的線纜掛鉤(1)和掛鉤連接片(2),所述掛鉤連接片(2)上翻折設置有與電纜槽頂面貼合的固定片(3),固定片(3)上設置有將其與電纜槽固定連接的緊固裝置(4)。
3.根據(jù)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不占用鐵路電纜槽底部空間的彎角固定電纜隔離支架,其特征在于:所述掛鉤連接片(2)為L形,掛鉤連接片(2)的一端向外翻折設置有固定片(3)。
本專利說明書記載了如下內(nèi)容:
“[0023]3、本實用新型的掛鉤連接片為L形,掛鉤連接片與固定片連接后構成Z形……。
[0049]……所述固定片3上還設置有緊固裝置4.其中緊固裝置4采用射釘槍釘……。
[0067]……其中掛鉤連接片為L形金屬片,其一端向外翻折設置有固定片3.固定片3與L形的掛鉤連接片2共同連接成Z字形,所述L形掛鉤連接片2的豎直面和水平面上均固定連接有線纜掛鉤1……”。
被訴侵權產(chǎn)品具有以下技術特征:一種電纜防護隔離組件,包括線纜掛鉤、掛鉤連接件和射釘,線纜掛鉤和掛鉤連接件的連接片部分可通過卡扣扣合固定,掛鉤連接片上翻折設置有與電纜槽墻面貼合的固定片,通過射釘可將固定片與電纜槽固定連接。
一審裁定,被訴侵權產(chǎn)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保護范圍,因其不具備權利要求3記載的“掛鉤連接片為L形”的技術特征,故未落入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
二審程序中,被上訴人找到一篇申請日早于涉案專利申請日的對比文件,專利號為201820296480.4.名稱為“一種電纜掛接裝置”實用新型專利(以下簡稱4804號專利),被上訴人認為其實施的是現(xiàn)有技術,不構成侵犯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情形。
二審程序認可被上訴人的觀點,判定其產(chǎn)品不侵犯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1的權利。
從等同侵權的角度,雙方還存在的爭議焦點是:被訴侵權產(chǎn)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即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技術特征是否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掛鉤連接片為L形”的技術特征構成等同。
對此,高院認為,涉案專利權利要求3的掛鉤連接片為L形,掛鉤連接片與固定片連接后構成Z形,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固定片和掛鉤連接片一體成型并共同形成L形,故被訴侵權產(chǎn)品技術方案與涉案專利該項技術特征不相同。
從功能和效果來看,涉案專利L形掛鉤連接片的豎直面和水平面上均固定連接有線纜掛鉤,實現(xiàn)了對電纜槽側(cè)壁空間及中部空間的有效利用,達到了布線效率更高、線纜分布更加合理的有益技術效果。而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不具有“掛鉤連接片為L形”的技術特征,其掛鉤連接片為I形,無法實現(xiàn)水平端的布線設置,其在技術手段和效果上與涉案專利存在實質(zhì)性差異。
最終二審判定,被訴侵權產(chǎn)品的掛鉤連接片與涉案專利限定的掛鉤連接片的技術特征不構成等同特征。被訴侵權產(chǎn)品不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和權利要求3的保護范圍。
結(jié)合以上兩個案例,我們可以得出目前等同原則適用的重要標準:即構成某被控侵權產(chǎn)品或者技術的技術特征基本相同、每個特征的功能基本相同、相關特征所帶來的效果基本相同,才能構成等同侵權。
也就是說,在適用等同侵權的判定原則時,如果只是技術手段的等同,功能和效果不等同,不能認定構成侵權。反之僅僅是功能和效果基本相同,但技術手段不同,也不能認定為侵權。
技術手段是技術實現(xiàn)路徑,功能和效果是技術所解決的問題和技術的進步。此處的技術手段應當是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效果所必須的技術手段(如結(jié)構、組分、步驟、條件或其之間的關系),而非省略后依舊能實現(xiàn)發(fā)明目的和效果的非必要技術手段。
實踐中等同原則有兩種表現(xiàn)方式,一是整體等同,二是技術特征逐一比對。以上由高院在近期公布的案例均采用技術特征逐一比對,判斷其是否等同。
在認定技術是否構成等同侵權時,需要對權利要求的特征和保護范圍加以恰當?shù)乩斫?,尤其應當結(jié)合說明書和實施例記載的實施方式,對其保護范圍進行界定,不能夸大或者縮小其邊界。
等同原則的確立是為了平衡權利人和公眾利益之間的關系。一是可以避免他人通過對技術的變形,竊取權利人的創(chuàng)新技術和應得利益,二是可以避免權利人通過對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不當擴展,濫用訴訟權利,限制公眾利益。
等同原則的適用有一定主觀性和抽象性,專利代理師和訴訟代理人員對技術方案本身和權利保護邊界的理解都應當有較高的水平。作為知識產(chǎn)權代理從業(yè)者,我們可以從相關案例和學者觀點中窺得一些審判傾向、等同侵權原則適用情形和范圍,從而指導我們服務創(chuàng)新主體的獲權和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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