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主要功能是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描述商品或者服務特點的標志本身不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性,但可以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從而具備區(qū)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
【相關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在標志自身缺乏顯著性的情況下,其并不當然失去作為商標獲準注冊的可能性,該標志亦可以通過在市場流通、經營過程中的實際使用,獲得其固有含義之外的“第二含義”,即通過實際、有效使用獲得顯著性。
在判斷標志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時,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量:1、該標志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在此應當以是否能夠達到識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為判斷基準;2、該標志實際持續(xù)使用的時間、地域、范圍、銷售規(guī)模等經營情況;3、該標志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4、該標志通過使用是否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因素。本文將通過下述案例,探討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認定要點。
【案例一】關于第27010414號“這!就是街舞”商標駁回復審案
商評字[2019]第0000132943號
(申請人:優(yōu)酷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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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項目 |
4101.培訓; 4102.安排和組織會議;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 4104.(1)提供在線電子出版物(非下載); 4105.(1)廣播和電視節(jié)目制作;(1)電視文娛節(jié)目;(1)除廣告片外的影片制作;(1)通過視頻點播傳輸提供電影(不可下載);(2)娛樂信息;(1)電影膠片的分配(發(fā)行);(2)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1)通過視頻點播傳輸提供電視節(jié)目(不可下載);(2)俱樂部服務(娛樂或教育);(2)娛樂服務;(1)提供在線錄像(非下載) |
案件 概述 |
“這!就是街舞”屬于日常生活用語,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培訓、組織教育或娛樂競賽等服務上,容易被消費者識別為宣傳用語,而不作為商標識別,無法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申請,申請人提起復審。 |
復審階段提供的證據(jù) |
1、“這!就是街舞”節(jié)目介紹; 2、“這!就是街舞”的廣泛宣傳及使用證據(jù); 3、“這!就是街舞”相關媒體報道。 |
評審 認為 |
根據(jù)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可以表明,《這!就是街舞》系優(yōu)酷、天貓、微博、巨匠出品聯(lián)手燦星制作的街舞選拔類真人秀。同時,百度、豆瓣網等多家網絡媒體對《這!就是街舞》亦進行了宣傳報道。新京報評:“節(jié)目本身,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小眾流行文化圈層和專業(yè)的次元壁,就是一種勝利。”《這!就是街舞》節(jié)目在娛樂行業(yè)已經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 據(jù)此,在案證據(jù)足以證明申請商標“這!就是街舞”經同名綜藝節(jié)目的宣傳使用,使申請商標獲得了更強的識別性和顯著性,若注冊使用在第41類娛樂服務、電視文娛節(jié)目等服務上,可以起到區(qū)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具備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
裁決 結果 |
予以初步審定 |
【案例二】關于第13956115號“理財通”商標駁回復審案
商評字[2018]第0000179599號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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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關于第21016545號“理財通”商標駁回復審案
商評字[2018]第0000179598號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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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關于第22537374號“發(fā)育寶”商標駁回復審案
商評字[2018]第0000094849號
(申請人:上海信元動物藥品有限公司(原申請人:佑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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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案件不難看出,申請商標被認定為缺少顯著性而遭遇駁回時,可通過遞交實際、真實的商標性使用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已經具備區(qū)別功能,構成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的情形,從而通過初審。
在復審中所提交的證據(jù)將最終決定申請商標是否可以通過初審。為提高復審成功率,建議:1、遞交在申請項目范圍內的真實有效的商標性使用證據(jù),即申請項目與實際使用證據(jù)范圍要對應;2、遞交可以證明銷售范圍、規(guī)模、持續(xù)時間的使用證據(jù),如全球范圍內銷售合同、商標注冊證、出口報關單、品牌榮譽等;3、遞交第三方對于申請商標的評價、報道,如各路媒體報道、國家圖書館出具的檢索報告等;4、遞交申請商標宣傳相關證據(jù),如參與展會、贊助賽事等。
已滿足《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構成要件的申請商標將可以通過初審,獲得商標專用權,但由于標志中部分構成仍為描述商品或服務勢必會用到的詞匯,故仍無法排除他人在必要限度內,善意使用該詞匯來描述其他商品或服務,該行為將不會判定為侵權。
(原標題:結合案例淺析商標申請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認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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