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這是浙江省知識產權領域第一部綜合性地方法規(guī),將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據悉,《條例》既是貫徹落實上位法和銜接省級法規(guī)的需要,也是當前浙江省知識產權工作堵點難點的破解之道,共七章五十五條,涉及數字治理、設立知識產權獎等15個特色制度。
一是突出數字治理。充分發(fā)揮浙江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改革先行優(yōu)勢,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迭代建設“浙江知識產權在線”,打通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全鏈條,推動知識產權治理能力和水平現代化。
二是創(chuàng)新設立知識產權獎。強化知識產權創(chuàng)新激勵,規(guī)定省政府設立知識產權獎,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獎勵,進一步激發(fā)全社會創(chuàng)造創(chuàng)新活力。這是全國首個涵蓋全門類、貫通全鏈條的知識產權政府獎。
三是實施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聚焦提升浙江省高價值專利的創(chuàng)造力,規(guī)定本省財政性資金資助形成的技術成果必須在申請專利前對實施價值、市場前景等進行評估,強化運用導向,進一步提高專利創(chuàng)造質量。
四是建立專利公開實施制度。聚焦推進高校院所職務發(fā)明成果轉化,要求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3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實施轉化的,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由專利權人合理確定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精準推送匹配給相關主體實施,從而有效喚醒“沉睡”專利,加快專利成果轉化,使專利真正發(fā)揮作用,更好地賦能經濟社會發(fā)展。
五是率先探索數據知識產權保護運用。聚焦激活數字生產要素、提升數字產業(yè)發(fā)展,在數據知識產權制度改革國家試點基礎上,以數據要素市場化高效配置為目標,明確通過存證登記等方式,對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以及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進行類知識產權保護。
六是加大知識產權稅費減免力度。將單位從事知識產權活動發(fā)生的費用,以及符合條件的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活動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等費用列入研發(fā)費用支出,依法享受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優(yōu)惠。
七是推行知識產權人才產教融合培養(yǎng)模式。鼓勵高等院校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yè)聯合培養(yǎng)知識產權實務人才,完善知識產權專業(yè)職稱評聘通道,建立破格評聘綠色通道。
八是建立有獎舉報制度。鼓勵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規(guī)定對涉及重大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guī)定給予舉報人獎勵。進一步發(fā)揮社會公眾監(jiān)督作用,提升全民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九是加強電子證據的調查取證權。將“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列入行政執(zhí)法舉措,防止電子證據滅失等問題,化解“取證難”。
十是強化行政司法銜接和檢察監(jiān)督。規(guī)定行政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案件移送程序、責任,實施跨部門知識產權案件證據調用,建立檢察監(jiān)督抄告制度,進一步加強行刑銜接,探索知識產權領域公益訴訟。
十一是建立技術調查官制度。明確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為知識產權案件技術事實與專業(yè)問題的調查、分析、判斷提供技術協助,以解決行政執(zhí)法過程中專業(yè)能力欠缺的問題。
十二是實施行政裁決“簡案快辦”。完善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等侵權糾紛行政裁決程序規(guī)范和時限要求,規(guī)定簡易程序行政裁決30日內辦結,以進一步提高行政裁決效率,著力解決維權“周期長”問題。
十三是實施商業(yè)秘密聯合保護。明確市場監(jiān)管、公安、司法行政、人力社保等部門商業(yè)秘密保護職責,聯動落實商業(yè)秘密管理規(guī)范和自我保護責任。
十四是強化政府知識產權安全管理。明確建立健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重大自主創(chuàng)新、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等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論證評估和安全審查,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十五是規(guī)范代理服務市場秩序。明確無正當理由不得低于成本價格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防止知識產權代理服務低價競爭,禁止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其合謀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以進一步加強代理服務市場突出問題整治,規(guī)范市場秩序。
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 82號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已于2022年9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創(chuàng)造與運用
第三章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發(fā)全社會創(chuàng)新活力,建設知識產權強國先行省,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知識產權的保護和促進以及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作品、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yè)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權利。
第三條 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應當遵循激勵創(chuàng)新、有效運用、嚴格保護、科學管理、優(yōu)化服務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議事協調機制,完善工作體系,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綱要,并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依法承擔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商業(yè)秘密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著作權主管部門依法承擔著作權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農村、林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承擔植物新品種保護和促進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相關工作。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部門,以下統稱為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統籌建設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推動知識產權公共數據歸集、共享與分析研判,強化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全鏈條的業(yè)務協同、系統集成,提升知識產權數字化治理能力。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教育,普及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弘揚知識產權文化,營造尊重知識價值、崇尚創(chuàng)新、誠信守法的社會環(huán)境。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司法保護狀況以及提出司法建議、檢察建議等方式,為全社會相關知識產權活動提供指引。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知識產權公益宣傳和輿論監(jiān)督。
第八條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知識產權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褒揚激勵。
第九條本省推動與長江三角洲區(qū)域以及其他地區(qū)的知識產權交流和協作,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區(qū)域協同機制。
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有關國家和地區(qū)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交流合作,提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國際化水平。
第二章 創(chuàng)造與運用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規(guī)劃引導、政策支持等措施,重點推動關鍵核心技術、原創(chuàng)性技術、引領性技術的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和儲備,加強高價值知識產權前瞻性布局。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不以保護創(chuàng)新為目的的非正常專利申請、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違反誠信原則的作品登記申請等行為。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實行專利申請前評估制度,對利用本省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科研成果,擬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進行價值和市場前景評估,提升專利創(chuàng)造質量。
第十一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建立知識產權轉化工作機制,推動知識產權高效益轉化;具備條件的,應當明確實施轉化工作的機構。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與企業(yè)、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等建立產業(yè)知識產權聯盟,開展知識產權資源共享、協作運用和聯合維權,加強關鍵領域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與運營,推動知識產權與產業(yè)發(fā)展深度融合。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專利成果,自授權公告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的,應當納入公開實施清單,并由專利權人合理確定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
對納入公開實施清單的專利,有意愿實施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提出,符合專利公開實施的方式和費用標準的,即可實施。專利公開實施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托省知識產權數字化應用系統,對專利公開實施進行指導、服務和監(jiān)督。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商標品牌建設,支持市場主體制定符合自身發(fā)展特點的商標戰(zhàn)略,培育知名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申請,規(guī)范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管理和運用,培育產業(yè)集群品牌和區(qū)域公共品牌。
鼓勵和支持城市和區(qū)域的形象標識、文化旅游標識申請注冊商標、辦理作品登記,塑造特色城市形象,打造文化旅游品牌。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著作權創(chuàng)造、管理和運營,重點推進文化創(chuàng)意、時尚、軟件、影視及融媒體等領域的著作權創(chuàng)造與產業(yè)轉化。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和運用,培育具有本地特色的地理標志,推動建設地理標志公共品牌,實現地理標志和特色產業(yè)發(fā)展、生態(tài)文明建設、歷史文化傳承、鄉(xiāng)村振興有機融合。
農業(yè)農村、林業(yè)、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鼓勵育種創(chuàng)新,支持育種單位和個人申請植物新品種權,加強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促進植物新品種轉化與推廣,提升植物新品種創(chuàng)新和保護水平。
第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依法對經過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實用價值和智力成果屬性的數據進行保護,探索建立數據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制度。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司法行政部門建立公共存證登記平臺,運用區(qū)塊鏈等技術對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數據提供登記服務。公共存證登記平臺出具的登記文件,可以作為相應數據持有的初步證明。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加強中醫(yī)藥、老字號、非物質文化遺產等傳統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引導和支持相關主體利用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傳承和創(chuàng)新發(fā)展。
商務、文化和旅游、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老字號名錄管理機制,實施老字號品牌發(fā)展戰(zhàn)略,推動老字號與商標一體化保護。
第十八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服務體系,建立一體化的知識產權交易平臺,推動與技術市場融合發(fā)展,促進知識產權推介、評估、交易、處置等服務高效便利。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金融機構設立知識產權融資專業(yè)機構,鼓勵金融機構提供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資產證券化、保險等金融服務;有條件的,應當建立創(chuàng)新型中小微企業(yè)知識產權融資風險補償機制。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風險投資引導基金,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知識產權運用轉化項目的投資、融資活動。
第二十條單位從事知識產權申請、登記、注冊、代理、檢索、導航、分析評議、維持、變更、許可、轉讓活動發(fā)生的費用,以及符合條件的與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活動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列入研發(fā)費用支出,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研發(fā)費用加計扣除優(yōu)惠。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知識產權專業(yè)人才培養(yǎng)和引進計劃,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yè)等通過市場化機制引進高層次知識產權人才。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完善知識產權職稱評定機制,對知識產權專業(yè)技術人才實施分類評價;對在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以破格評定職稱。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設立知識產權專業(yè)、學科、學院,推動高等院校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企業(yè)聯合培養(yǎng)知識產權實務人才。
第三章 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知識產權保護屬地責任,加強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能力建設,推動建立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保護相結合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第二十三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商標保護制度,對本省享有較高知名度、具有較大市場影響力和易被假冒、侵權的注冊商標進行重點保護。
省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健全著作權登記制度,完善著作權網絡保護和交易規(guī)則,建立健全重點作品保護預警制度,加強對侵權違法行為的監(jiān)管。
第二十四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投訴、舉報機制,鼓勵社會公眾對知識產權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涉及重大違法行為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按照規(guī)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五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違法案件協調聯動和線上線下快速協查機制,加強對侵權風險集中領域和區(qū)域的監(jiān)督檢查,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執(zhí)法。
第二十六條 開展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活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與被調查行為有關的資料;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關的經營記錄、票據、財務賬冊、合同等資料;
(三)收集、調取、復制與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關的電子數據;
(四)采用拍照、攝像、測量等方式對涉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和勘查;
(五)證據可能毀損、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六)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假冒他人知識產權的物品,依法查封或者扣押;
(七)要求涉嫌侵犯制造方法專利權的當事人進行現場演示;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人的投訴、舉報,調查商標假冒侵權案件時,可以要求商標注冊人或者被許可人對涉案產品是否為其生產或者許可生產的產品進行辨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專利權、植物新品種權等侵權糾紛,向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申請行政裁決。申請符合條件的,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申請人。
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裁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三十日。
對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知識產權行政裁決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行政裁決。
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意愿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裁決。
國家對知識產權行政裁決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履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職責,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協作聯動機制,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依法懲治知識產權違法犯罪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完善知識產權審判機制,推進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機制改革,依法加大知識產權侵權賠償力度,通過繁簡分流、在線訴訟等方式,提高知識產權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
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能,加強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法律監(jiān)督,探索開展知識產權領域的公益訴訟。
第二十九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與司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證據標準,依托行政執(zhí)法和刑事司法銜接平臺,實行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線索、監(jiān)測數據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發(fā)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移送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將查處結果反饋移送的部門。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交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處理。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對發(fā)現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線索,應當及時移交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知識產權案件時,應當對當事人采用電子存證技術收集、固定的相關證據,依法予以審查認定。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取得的檢驗檢測報告、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除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外,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在履行知識產權保護職責范圍內可以調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司法行政等部門推動建立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機制,探索設立知識產權專業(yè)化人民調解組織。
知識產權糾紛經依法設立的調解組織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第三十二條 本省建立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制度。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負責為全省知識產權案件中技術事實與專業(yè)問題的調查、分析、判斷提供技術協助。
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并動態(tài)調整。
知識產權技術調查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級司法機關以及其他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部門制定。
第四章 社會保護
第三十三條 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和自我保護,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維護自身知識產權合法權益。
行業(yè)協會、商會等行業(yè)組織應當加強自律自治,建立健全本行業(yè)知識產權保護和維權規(guī)范,為會員提供知識產權業(yè)務培訓、信息咨詢、維權援助等服務,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對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會員進行規(guī)勸懲戒。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知識產權社會保護的指導,組織行業(yè)、法律、技術等方面專家成立志愿服務隊伍,為中小微企業(yè)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專業(yè)化志愿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根據自身行業(yè)和技術特點,按照商業(yè)秘密保護管理和服務規(guī)范,建立健全商業(yè)秘密管理制度。
市場監(jiān)督管理、公安、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建立商業(yè)秘密保護協同聯動機制,加強對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商業(yè)秘密管理和保護的指導。
第三十五條專業(yè)市場舉辦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糾紛快速處理機制,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通過與場內經營者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發(fā)現場內經營者有侵犯、假冒他人知識產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
第三十六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要求參展方作出參展項目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承諾,明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及相關展品的處理措施,核查參展方參展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保存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的信息檔案資料;展會舉辦三天以上的,應當設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處理點。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展會的參展方侵犯其知識產權的,可以向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投訴,并提交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接到投訴后,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時告知被投訴人。被投訴人認為不構成侵權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書面聲明,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書面聲明或者不能有效舉證的,展會主辦方、承辦方應當要求被投訴人撤展或者采取遮蓋等方式處理。
第三十七條 重大體育、文化活動的主辦方、承辦方應當遵守特殊標志保護有關規(guī)定,完善知識產權授權合作和風險管控機制,規(guī)范活動中的知識產權運用行為。
第三十八條 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網絡活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建立知識產權維權機制,制定并公開知識產權保護規(guī)則,不得對權利人依法維權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
文字、視聽、音樂、美術等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著作權保護機制,加強重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第三十九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濫用權利。
知識產權投訴人、舉報人在投訴、舉報已處理完畢,且無新的事實和證據情況下,重復投訴、舉報的,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與服務
第四十條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專利導航制度,對重點行業(yè)、領域的專利信息開展分析,定期發(fā)布專利導航成果,建立專利導航項目成果數據庫,為宏觀決策、產業(yè)規(guī)劃、企業(yè)經營、技術研發(fā)和人才管理等活動提供指引。鼓勵市場主體、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自行或者委托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專利導航。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重大經濟科技活動知識產權分析評議制度,對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設立的重大政府投資、重大自主創(chuàng)新、重大技術引進或者出口、重大人才管理和引進等項目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論證評估和安全審查,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專利導航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的具體辦法,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一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知識產權信用分類分級監(jiān)督管理機制,依托有關公共信用信息平臺,開展知識產權信用信息歸集和信用評價、修復等工作,并依法實施激勵和懲戒措施。
第四十二條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會同標準化主管部門加強知識產權標準建設,推進知識產權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提高知識產權標準化水平。
鼓勵和支持單位、個人將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新成果轉化為標準,實現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效融合。
第四十三條省統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指標統計監(jiān)測制度,定期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發(fā)展情況的統計監(jiān)測和分析研判,規(guī)范知識產權統計數據的發(fā)布和共享。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完善一站式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供給機制。
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制定并公布知識產權公共服務清單。
第四十五條 知識產權快速協同保護機構提供下列公共服務:
(一)國家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委托的知識產權快速審查、快速確權等服務;
(二)知識產權快速維權、糾紛調解等服務;
(三)知識產權保護技術服務;
(四)知識產權分析預警、政策研究、宣傳培訓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司法行政等部門建立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工作體系,完善工作規(guī)范,指導檢驗檢測和鑒定機構為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技術支持。
從事知識產權檢驗檢測和鑒定的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其符合規(guī)范要求的聲明以及機構資格、人員等信息。
第四十七條 省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指導公證機構優(yōu)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公證流程,創(chuàng)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為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與保護等提供公證服務。
公證機構可以為單位和個人提供侵權事實證據固定與保全、保密合同簽約以及知識產權產品、技術的在先使用、公開在先等公證服務。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組織開展培訓指導等方式,推動知識產權代理、評估、運營、法律、公證等服務機構的發(fā)展。
資產評估主管部門、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應當推動評估機構等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業(yè)務,為知識產權價值實現提供支持。
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參與專利導航、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投資、融資、托管以及高價值知識產權培育等業(yè)務。
第四十九條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執(zhí)業(yè)活動,應當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規(guī)范,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無正當理由不得低于成本價格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或者其他機構、個人不得代理、誘導、教唆、幫助他人或者與其合謀實施非正常申請專利行為。
第五十條 省、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體系,健全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升境外知識產權風險防控水平。
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機制,完善涉外知識產權專家?guī)旌途惩怙L險信息庫,及時發(fā)布境外知識產權風險警示,為市場主體提供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已有法律責任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五十二條 專業(yè)市場舉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與場內經營者通過簽訂協議等方式明確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二)未按照規(guī)定要求場內經營者停止知識產權侵權、假冒等違法行為;
(三)未按照規(guī)定向所在地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五十三條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展會主辦方、承辦方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專利代理機構、專利代理師違反國務院《專利代理條例》規(guī)定,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qū)的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 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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