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稻香金牌”商標案歷時3年塵埃落定!法院判決,“稻香金牌”商標可以與“稻香村”商標共存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與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之間一場關于“稻香金牌”商標的訴訟,歷時三年,日前終于塵埃落定。
7月2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與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的兩份二審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蘇州稻香村公司注冊的“稻香金牌”商標,與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系列商標不構成近似商標,兩者可以共存。
2017年,北京稻香村公司申請宣告“稻香金牌”商標無效
2017年7月21日,北京稻香村公司針對蘇州稻香村公司注冊的“稻香金牌”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兩項無效宣告請求申請。
北京稻香村公司認為,該公司為國內著名的食品企業(yè),其“稻香村”商標經該公司在先注冊并長期使用,具有很高知名度。蘇州稻香村公司經核定使用在罐裝水果、蛋、牛奶等商品上的“稻香金牌”商標,以及經核定使用在糖果、甜食、粽子、含淀粉食品等商品上的“稻香金牌”商標,與北京稻香村公司在先注冊并使用的相關“稻香村”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通過長期、持續(xù)性的實際使用,“稻香村”系列商標已獲得了多項榮譽,其中,第1011610號“稻香村”商標已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且,“稻香村”商標事實上已構成餃子、粽子、元宵商品上的已注冊馳名商標,和在糕點、餅干等商品上的未注冊馳名商標。“稻香金牌”商標是對該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侵害了北京稻香村公司的權利和權益。蘇州稻香村公司在明知各引證商標及其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然注冊與北京稻香村公司各引證商標近似的爭議商標,其主觀惡意十分明顯,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容易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造成不良影響。因此,請求依據《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對爭議商標宣告無效。
蘇州稻香村公司答辯稱,該公司系糕點“稻香村”品牌創(chuàng)始人、中華老字號、馳名商標權人,其“稻香村”品牌歷史及企業(yè)成立均先于北京稻香村公司。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不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基于蘇州稻香村公司自身在先權利以及企業(yè)國際戰(zhàn)略發(fā)展的需要進行的申請注冊,符合《商標法》關于誠實信用的要求,不會損害消費者及其他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會造成社會影響,未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2018年6月2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裁定,認定:“稻香金牌”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構成近似標識。
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罐裝水果、蛋、牛奶等商品,以及糖果、甜食、粽子、含淀粉食品等商品,與相關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因此,訴爭商標在上述商品上若與相關引證商標共存于市場,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訴爭商標所標識的商品源自北京稻香村公司,或與北京稻香村公司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從而產生混淆誤認,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指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蘇州稻香村公司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具有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蘇州稻香村公司稱訴爭商標為其在先注冊商標的延續(xù)注冊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因此,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對“稻香金牌”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
“稻香金牌”商標可以與“稻香村”商標共存
蘇州稻香村公司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
該公司最早在第29類、第30類相關商品上申請并獲準注冊了“稻香村”商標,北京稻香村公司在同類商品上注冊的“稻香村”商標晚于蘇州稻香村公司;北京稻香村公司相關引證商標是在認定與原告“稻香村”商標核定使用商品不構成類似商品的前提下獲準注冊的,訴爭商標應同樣認定與引證商標指定使用商品不類似;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呼叫和視覺效果上區(qū)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因此,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訴裁定,責令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中文“稻香金牌”,北京稻香村公司相關引證商標一為中文藝術體“稻香村”、引證商標二為中文行楷“北稻香”,引證商標三為中文藝術體“北京稻香村”。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文字構成、字體、呼叫、含義及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區(qū)別,且“稻香村”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故消費者不易將“稻香金牌”與“稻香村”、“北稻香”、“北京稻香村”混淆,故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
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同屬于相關群組,故兩者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
法院另查明,根據中央機構改革部署,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的相關職責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統(tǒng)一行使。
關于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是否可以共存的問題,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xié)調發(fā)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要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劃清商業(yè)標識之間的邊界與特殊情況下允許構成要素近似商標之間適當共存的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指出:“對于注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群體的商標,不能輕率地予以撤銷,在依法保護在先權利的同時,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標區(qū)別開來的市場實際。要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權利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xié)調的立法精神,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wěn)定了的市場秩序。”依據上述精神,對于注冊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自身的相關公眾群體的商標,且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能夠將相關商標區(qū)別開來的情況下,相關商標可以共存。
就本案而言,訴爭商標已經獲準注冊并大量使用,其與引證商標均擁有各自不同的消費群體和對象,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能夠將相關商標區(qū)別開來。蘇州稻香村公司與北京稻香村公司均應在各自已經被核準注冊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各自的商標,服務各自不同的消費群體和對象,而不是使對方已經注冊的商標無效??傊p方的商標應該共存也能夠共存,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為各自不同的消費群體和對象服務,考慮上述因素,訴爭商標亦不應該被無效。因此,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法院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相關裁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市高院判決,
“稻香金牌”不構成與“稻香村”近似商標
國家知識產權局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蘇州稻香村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具有可與引證商標相區(qū)分的顯著性。
北京市高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相比,雖均為文字商標且均含有“稻香”二字,但考慮到蘇州稻香村公司和北京稻香村公司各自的歷史沿革及申請注冊相關商標的情況,“稻香村”更為相關公眾所熟悉和認知,故在訴爭商標標志“稻香金牌”與各引證商標標志“稻香村”、“北稻香”、“北京稻香村”在整體外觀及整體含義上存有區(qū)別的情況下,相關公眾對訴爭商標標志和各引證商標標志可以予以區(qū)分。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若共存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原審法院關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的認定結論并無不當,高院對此予以確認。
同時,北京市高院認為,蘇州稻香村公司認可在案 并未提交訴爭商標的使用證據,故原審法院關于訴爭商標已經獲準注冊并大量使用,其與各引證商標均擁有各自不同的消費群體和對象,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能夠將相關商標區(qū)別開來的相關認定有誤,對此予以糾正。
綜上所述,北京市高院認為,原審判決雖部分認定有誤,但認定結論正確,應予維持。國家知識產權局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相關判決書之一網頁鏈接:
http://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3449bbb4887c45d9a567abff000dce67
(國家知識產權局等與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二審行政判決書,(2020)京行終17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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