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中介服務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列入嚴重失信行為
近日,四川省科學技術廳印發(fā)《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科研失信記錄實施細則(試行)》,其中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一般失信行為
1.未認真履行科技服務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2.發(fā)現本機構監(jiān)管的責任主體在科技活動存在違規(guī)違紀情況,未及時制止、處理和上報,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3.其他科技服務活動中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嚴重失信行為
1.違反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
2.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虛假結論,并造成嚴重不良后果。
3.提供虛假材料,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或考核評估工作,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4.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四川省科學技術廳科研失信記錄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扎實推進我省科研誠信建設,營造誠實守信的科研環(huán)境,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廳字〔2018〕23號)以及《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暫行規(guī)定》(國科發(fā)政〔2016〕9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科研失信記錄,是指責任主體在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主管、主辦的科技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經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審核、認定或查處后,對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信息的客觀記錄。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科技活動,包括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省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申報、咨詢評審、立項、實施、績效評價等管理實施環(huán)節(jié),以及科技創(chuàng)新基地(平臺)建設、創(chuàng)新資質(含高新技術企業(yè)、瞪羚企業(yè)、科技型中小企業(yè)等)備案、科技獎勵、職稱評定、技術服務等。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責任主體,包括本細則第三條所列科技活動的申報人、承擔人、咨詢評審評估專家等自然人,以及申報單位、承擔單位、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等法人機構。
政府工作人員在科技活動中存在失信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五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責任主體在科技活動中失信行為的認定、科研誠信記錄與管理、失信行為記錄的投訴與申訴處理等。失信行為調查處理,按照行政管理權限,采取“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失信行為界定
第六條 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分為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一般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違反相關科研誠信管理規(guī)定,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嚴重失信行為是指責任主體發(fā)生科研不端、違規(guī)、違紀、違法等,且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七條 一般失信行為包括:
(一)申報人、承擔人等一般失信行為
1.未按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guī)定簽訂項目任務書(合同書、協議書等),未按規(guī)定報送項目實施過程中重大問題或變更事項,未按任務書(合同書、協議書等)要求報送項目執(zhí)行情況兩次及以上。
2.項目無正當理由逾期1年以上,仍無故未完成驗收或拒絕驗收。
(二)咨詢評審評估專家一般失信行為
1.擅自委托他人頂替或代評,不遵守咨詢評審評估規(guī)則或辦法的行為。
2.在不掌握情況、不了解內容的意見或建議上署名簽字或出具證明,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3.評審咨詢意見明顯有違認知或出現嚴重偏差3次及以上。
(三)申報單位、承擔單位等一般失信行為
1.未認真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2.發(fā)現本單位科技人員在科研領域的失信行為,未及時制止、處理和上報。
3.無正當理由不按期退回應退財政科技專項經費。
(四)科技中介服務機構一般失信行為
1.未認真履行科技服務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2.發(fā)現本機構監(jiān)管的責任主體在科技活動存在違規(guī)違紀情況,未及時制止、處理和上報,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3.其他科技服務活動中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并造成一定不良影響的行為。
第八條 嚴重失信行為包括:
(一)申報人、承擔人嚴重失信行為
1.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造假、故意重復申報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活動的申報或承擔資格。
2.抄襲或剽竊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和圖表,利用無關成果充抵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中的主要考核指標,科技報告、項目成果造假,造成負面影響或財政科技資金損失。
3.提供虛假材料,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或考核評估工作。
4.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guī)定,轉移、挪用、貪污、套取、私分財政科研經費。
5.違反科研倫理規(guī)范。
6.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guī)定,并造成嚴重不良社會影響。
7.對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整改意見拒不執(zhí)行,在規(guī)定時間內整改不到位的。
(二)咨詢評審評估專家嚴重失信行為
1.弄虛作假騙取科技咨詢、評審、評估、監(jiān)督檢查資格。
2.接受“打招呼”、請托、游說等事項,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
3.利用專家身份索賄、受賄;故意違反回避原則;與相關單位或人員惡意串通,出具虛假咨詢評審評估意見。
(三)申報單位、承擔單位等嚴重失信行為
1.拒不履行科研誠信建設的主體責任,管理失職,造成嚴重負面影響。
2.在科技活動中采取賄賂或變相賄賂、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并造成惡劣影響。
3.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或考核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4.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guī)定,私分、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套取財政科研經費。
5.超過規(guī)定期限6個月以上不退回財政科技專項經費。
(四)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嚴重失信行為
1.違反合同或協議約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當競爭手段謀取利益。
2.違反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出具虛假結論,并造成嚴重不良后果。
3.提供虛假材料,不配合監(jiān)督檢查或考核評估工作,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或虛假整改。
4.其他違法、違反財經紀律、違反項目任務書(合同、協議書等)約定,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行為。
第九條 同一責任主體在一個自然年內產生兩次及以上第七條所列的一般失信行為,界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第三章 失信行為記錄與管理
第十條 對具有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按照四川省科技計劃項目、科技創(chuàng)新基地(平臺)建設、創(chuàng)新資質認定、科技獎勵、職稱評定、技術服務等相關管理辦法進行處理。如管理辦法中未明確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期限的,則一般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期限為1年,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懲戒期限為3年。
第十一條 對具有本規(guī)定第七條所列一般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其失信行為經相關科技管理部門或單位認定、查處并正式通報的,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審核后,納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
第十二條 對具有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所列嚴重失信行為的責任主體,且受到以下處理之一的,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一)受到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并正式公告或公示的。
(二)受審計、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查處,并正式通報的。
(三)由相關科技管理部門在科技活動管理或監(jiān)督檢查中予以認定查處的。
(四)根據《科研誠信案件調查處理規(guī)則(試行)》(國科發(fā)監(jiān)〔2019〕323號)作出處理決定,并正式通報的。
(五)經核實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他嚴重違規(guī)違紀行為。
第十三條 四川省科研誠信管理信息平臺對各相關責任主體的失信行為按程序進行客觀記錄。失信行為記錄包括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
失信行為記錄信息應包括:責任主體名稱、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自然人的身份證件號碼、所涉及的項目名稱和編號、違規(guī)違紀情形、處理處罰結果及處理依據、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及時間等。
責任主體為法人和機構的,根據處理決定,記錄信息還應包括直接責任人員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對科研領域失信行為記錄實行動態(tài)管理。對處理處罰期限屆滿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失信記錄名單。
第十五條 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按照科技計劃項目、平臺、獎勵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獎勵、平臺建設等的資格,同時應當充分利用失信行為記錄信息,對相關責任主體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科研立項、評審專家遴選、項目管理專業(yè)機構確定、科研項目評估、科技獎勵評審以及基地人才等遴選中,將失信行為記錄作為重要依據。
(二)對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的相關法人單位,以及違規(guī)違紀違法多發(fā)、頻發(fā),一年內有2個及以上相關責任主體被納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管理的法人單位作為項目實施監(jiān)督的重要對象,加強監(jiān)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實行科研誠信信息共享應用制度。推動四川省科研誠信信息平臺與各級公共信用信息平臺互聯互通,實現跨部門、跨區(qū)域的聯合獎懲機制。
第十七條 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本市(州)級財政科技計劃項目、創(chuàng)新基地(平臺)建設、創(chuàng)新資質認定、職稱評定、技術服務等各類科技活動中失信行為名單或失信行為相關信息及時報送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為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掌握使用,嚴格執(zhí)行信息發(fā)布、查詢、獲取和修改權限。
第十九條 對列入一般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書面告知當事主體;對列入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書面告知當事主體并通報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行為惡劣、影響較大的嚴重失信行為按程序向社會公布失信行為記錄信息。
第二十條 相關責任主體對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失信行為記錄信息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后2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申訴必須以書面形式,寫明申訴理由并提供證明材料。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決定。決定不予復查的,應當通知申訴人,并告知不予復查的原因。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四川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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