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被訴商標侵權,多數被告關心的還是這幾點:是否構成侵權,是否需要賠償,要賠償多少?可能比較少有被告清楚,有些情形雖然構成商標侵權,但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了兩種情形,具體如下:
第一種情形:“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該情形適用于所有被控侵權人,沒有限定是生產者還是銷售者。但適用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其一,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其二,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
根據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yè)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該些情形,將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yè)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第二種情形:“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該情形是針對銷售者的,需要同時滿足其中的三個條件,才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一,銷售者不知道其銷售的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如果知道是侵權商品還銷售的,顯然是要承擔責任的。這其中有一個難點,就是如何認定知道或不知道?該認定無法一概而論,需要具體到個案,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來判別。舉個例子,比如一個銷售者主張說不知道是侵權商品,但其進貨價格與正品的進貨價卻差距懸殊,能認定其不知情嗎?該種情況除非銷售者有其他證據能夠證明其不知情,否則,還是不能認定其不知情而免除賠償責任的。
其二,能證明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以下情形屬于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1、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2、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3、有合法進貨發(fā)票且發(fā)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4、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如果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等強制性規(guī)定取得的,不能認定為合法取得。
其三,需要說明提供者。銷售者需要具體說明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線索并且能夠被查實,如果銷售者拒不說明提供者或者抗辯稱忘記提供者的,不能免除其賠償責任。
結語:對于生產者,可以積極培育自己的品牌,少些傍名牌的做法;對于銷售者,為了更好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進貨時可以盡可能了解相關的權利基礎,并保存好“合法來源”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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