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避免商標注冊遭駁回的其中一個重要因素就是顯著性。
通常判斷顯著性的關鍵取決于標志本身與指定使用商品/服務之間的關聯(lián)程度,關聯(lián)程度越高,顯著性越弱;關聯(lián)程度越低,則顯著性越強。
盡管在法理上,我們認為在商標授權階段中對標志顯著性的強弱沒什么要求,只要求顯著性的有無,即只要標志達到最低限度的顯著性便可申請注冊。但實踐中,從商標局長期以來的審查結果來看,最低限度的顯著性是非常抽象也非常主觀的概念。
這并不是說沒顯著性就不允許注冊了,其實商標的顯著性并非天然存在,有些商標的顯著性是可以在其使用中獲得,且他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也會被駁回。
雖然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guī)定,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在這里,我們可以根據(jù)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一個案子舉例。
北京小罐茶業(yè)有限公司(簡稱小罐茶公司)注冊的第20426843號“小罐茶”商標(簡稱訴爭商標),被常州開古茶葉食品有限公司(簡稱開古茶公司)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jīng)審理后認定,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八項的規(guī)定,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所指情形,雖然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在茶、茶飲料等商品上僅表示了商品的包裝方式等特點缺乏顯著特征,但在案證據(jù)可以證明“小罐茶”商標使用在茶商品上經(jīng)宣傳使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區(qū)別商品來源的作用,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指情形,未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所指情形,未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因此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開古茶公司不服,就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后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訴爭商標經(jīng)使用已取得了可予注冊的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同時并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第八項的規(guī)定。故判決駁回原告開古茶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觀點
訴爭商標為中文“小罐茶”,申請注冊在“茶;用作茶葉代用品的花或葉;茶飲料;冰茶”商品上,其中,“茶”是茶葉的簡稱,“小罐”,通常指產品的包裝,“小罐茶”字面意思為小型罐體包裝的茶葉,“小罐茶”直接表明了該類商品的主要原料、產品包裝特征等特點,缺乏商標應有的固有顯著性,本應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不得注冊為商標的情形。
但是,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前款所列標志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即在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情況下,標志本身仍舊可以通過在真實、合法、有效的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從而獲得可注冊性。
另外,法院查明,第三人對“小罐茶”已投入廣告2.6億,在全國多省市開設門店600余家。結合第三人提交的經(jīng)銷合同及發(fā)票、所獲榮譽、廣告宣傳合同、媒體報道、市場調研報告、廣告審計報告等材料,以及多件民事判決中認定的事實情況,因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在案證據(jù)可以認定訴爭商標在相關公眾中已具有較高知名度,與第三人形成了對應關系,經(jīng)使用取得了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顯著性,可以起到區(qū)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訴爭商標經(jīng)使用已取得了可予注冊的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
綜上,在判斷標志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時,可以結合以下因素進行考量:
1、該標志實際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標的方式進行使用;
2、該標志實際持續(xù)使用的時間、地域、范圍、銷售規(guī)模等經(jīng)營情況;
3、該標志在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
4、該標志通過使用具有顯著性的其他因素。
雖然審查判斷商標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需要以提出其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tài)為準,但如果有充分證據(jù)能夠證明訴爭商標在申請日之后通過實際、有效使用確已獲得顯著性的,從節(jié)約司法資源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視角出發(fā),多半會對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日后的證據(jù)一并予以考量。
如果當事人對訴爭商標的使用行為,使得訴爭商標在長期、廣泛的使用過程中顯著特征得到進一步增強,使得相關公眾完全能將其與原告建立對應關系,發(fā)揮指代商品來源的作用,即可認定訴爭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取得了顯著性,符合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所規(guī)定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情形。
說起來,容易被認為缺乏顯著性的顏色組合商標、聲音商標,同樣可以在使用中獲得顯著性并成功注冊。
比如吉列公司旗下的金霸王電池顏色組合商標,商標局曾以該商標圖形僅直接反映了商品的外形,缺乏顯著性,不具備商標識別作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
后來申請人在駁回復審中提交了:廣告宣傳資料以及費用支出;AC尼爾森關于“金霸王”和“金能量”電池銷售市場調查記錄;關于申請商標電池產品德國市場調查資料復印件;申請人享有商標專用權事宜簽訂的協(xié)議書及部分內容的翻譯;申請商標在多個國家和地區(qū)的注冊資料等等和申請商標有關的證據(jù)。由此證實申請商標已經(jīng)通過使用獲得了顯著性,可以作為區(qū)分其他商品來源的商標而注冊使用,所以最終這枚商標獲得認可并成功注冊。
還有大家熟知的QQ聲音商標“嘀嘀嘀嘀嘀嘀”案例。和金霸王電池顏色組合商標一樣,商評委一開始是以缺乏顯著性為由,駁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但騰訊不服,直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并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持,拿下了這枚聲音商標。
北知院認為“嘀嘀嘀嘀嘀嘀”商標具有顯著性。申請商標的聲音整體上在其指定使用的服務項目上,能夠起到標識服務來源的功能。商評委認定其不具備顯著性的決定,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于是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決定,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決定。
商評委不服便上訴到了北高院,法院指出“嘀嘀嘀嘀嘀嘀”聲音通過在QQ即時通訊軟件上的長期持續(xù)使用,事實上已經(jīng)具備了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所以最終核定了騰訊在部分已經(jīng)使用的服務類別上的注冊。
不過比起顏色組合商標和聲音商標,很多人還是更容易對文字或圖形產生記憶。于是有不少申請人采用類似于通用名稱作為商標注冊,和“小罐茶”一樣,雖然本身不具備顯著特征,但是經(jīng)過使用從而具備顯著性的還有“兩面針”“三七”“酸酸乳”“六個核桃”“黑又亮”“餓了么”等商標。
那么如果申請一個簡單的商標,可以通過使用證據(jù)將原本不具有顯著性的商標注冊成功嗎?
比如使用某個字母或數(shù)字的這種簡單商標,通常來說很容易被認為缺乏顯著性。除非有證據(jù)證明申請商標已經(jīng)通過長期大量的使用獲得了極高知名度,從而取得顯著性,比如麥當勞的“M”、箭牌的“5”等等。
通過上述案例可知,商標的商業(yè)性使用、首次使用的時間、使用地域及范圍、商品的銷售額及市場占有率、商標的廣告宣傳等證據(jù)在“商標獲得顯著性”的認定中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不過一般企業(yè)注冊此類商標還是有一定風險的,如果為了讓自己的標志具有顯著性,計劃先打出知名度后再申請注冊,那么等標志小有名氣的時候,可能會被他人山寨,導致商標還未注冊成功便已失去市場。
因此,蝸牛納建議先咨詢專業(yè)的商標代理,讓其評估商標駁回風險,這樣可在風險較高的情況下及時對商標名稱進行修改或調整,如此不僅能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還能避免因商標駁回造成時間與金錢的雙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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