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上訴人佛山市南海區(qū)某五金工具廠(普通合伙)(以下簡稱佛山南海某五金工具廠)與被上訴人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及一審第三人黃某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行政糾紛一案,涉及專利權人為黃某、名稱為“螺絲刀具收納盒”的外觀設計專利(以下簡稱本專利)。針對佛山南海某五金工具廠就本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作出第4678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以下簡稱被訴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佛山南海某五金工具廠不服,向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1)京73行初5238號行政判決,判決駁回佛山南海某五金工具廠的訴訟請求;佛山南海某五金工具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專利申請日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09年10月1日)之后、2020年修正的專利法施行日(2021年6月1日)之前,本案應適用2008年修正的專利法。本案二審的焦點問題為:本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即本專利與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顯區(qū)別。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xiàn)有設計或者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qū)別。”該條款是2008年修正專利法時新增加的規(guī)定,目的是提高外觀設計專利授權標準,提升專利質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一)》第二十條第一款進一步規(guī)定,根據(jù)現(xiàn)有設計整體上給出的設計啟示,以一般消費者容易想到的設計特征轉用、拼合或者替換等方式,獲得與外觀設計專利的整體視覺效果相同或者僅具有局部細微區(qū)別等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且不具有獨特視覺效果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外觀設計專利與現(xiàn)有設計特征的組合相比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顯區(qū)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存在前款所稱的設計啟示:(一)將相同種類產(chǎn)品上不同部分的設計特征進行拼合或者替換的。
本案中,佛山南海某五金工具廠主張,本專利的主要設計特征是由刀柄容納腔及刀頭容納腔組成,證據(jù)1亦公開了刀柄容納腔及刀頭容納腔的形狀;一般消費者基于觀感平衡,對證據(jù)1中的手柄容納腔及刀頭容納腔的布局進行調整,設計為本專利中的對稱設計,這是容易想到的,屬于慣常設計。本專利相對于證據(jù)1與慣常設計的組合,或相對于證據(jù)1、證據(jù)2(或證據(jù)3)的組合,或相對于證據(jù)4、證據(jù)2(或證據(jù)3)的組合,不具有明顯區(qū)別。
對此本院認為,以證據(jù)1與慣常設計的組合來看。首先,關于本專利與證據(jù)1設計的異同。本專利與證據(jù)1的相同點在于兩者同為螺絲刀工具收納盒,二者均由組件1矩形盒體和組件2套筒組成,二者的組件2套筒設計特征及形狀相同。二者的組件1矩形盒體均具有上下寬度一致的條狀手柄容納腔和矩形刀頭容納腔,手柄容納腔均與矩形盒體長邊平行。二者組件1的不同點主要在于,條狀手柄容納腔的位置以及刀頭容納腔的形狀、數(shù)量及位置,即:本專利的2個刀頭容納腔對稱分列于手柄容納腔兩側,每個刀頭容納腔具有4組自上到下均勻排列的刀槽單元,每個刀槽單元具有3個刀槽。而證據(jù)1的1個刀頭容納腔位于矩形盒體的右側,刀頭容納腔與手柄容納腔相鄰,刀頭容納腔具有4組自上到下均勻排列的刀槽單元,每個刀槽單元具有6個刀槽。其次,關于本專利與證據(jù)1、慣常設計的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顯區(qū)別。第一,條狀手柄容納腔以及刀頭容納腔的形狀、大小及數(shù)量主要由其所容納的手柄、刀頭的形狀、大小及數(shù)量決定,手柄容納腔以及刀頭容納腔不能脫離手柄、刀頭的形狀、大小及數(shù)量進行設計。容納手柄與刀頭的溝槽系螺絲刀工具收納盒中基本設計特征。在證據(jù)1已經(jīng)將容納手柄及刀頭溝槽設計公開的情形下,對于一般消費者而言,根據(jù)證據(jù)1整體上給出的設計啟示,運用居中及對稱常規(guī)設計手法,容易想到將手柄容納腔整體移至居中位置,并將刀頭容納腔根據(jù)刀頭溝槽形狀、大小及數(shù)量,從左到右、自上而下均勻排列,對稱分布于刀頭容納腔兩側。因此,在證據(jù)1的基礎上運用慣常設計手法,即將運用于相同種類產(chǎn)品的證據(jù)1上不同部分的設計特征進行拼合或者替換,可以獲得與本專利整體視覺效果僅具有細微區(qū)別的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且不具有獨特視覺效果,本專利與證據(jù)1、慣常設計的組合相比不具有明顯區(qū)別。佛山南海某五金工具廠該項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基于本專利與證據(jù)1、慣常設計的組合相比,不具有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顯區(qū)別,對于佛山南海某五金工具廠主張的其他證據(jù)組合方式,本院不再具體評述。
......
二審判決:一、撤銷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2021)京73行初5238號行政判決;二、撤銷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第46788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就佛山市南海區(qū)某五金工具廠(普通合伙)針對專利號為201830119037.5、名稱為“螺絲刀具收納盒”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審查決定。
【參考案例:(2022)最高法知行終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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