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中,筆者將中國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制度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并發(fā)表實務觀點。本文中,筆者將通過實例,詳細介紹普通專利權期限補償(PTA)和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PTE)的計算方法,以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展現(xiàn)出來,分享給大家,以對了解、熟悉和運用該規(guī)則提供一些幫助。拋磚引玉,希望大家多提寶貴意見。
一、法律規(guī)定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
自發(fā)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后授予發(fā)明專利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就發(fā)明專利在授權過程中的不合理延遲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但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除外。(普通專利權期限補償(PTA))
《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
為補償新藥上市審批占用的時間,對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的新藥相關發(fā)明專利,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專利權人的請求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補償期限不超過五年,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PTE))
《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78.4規(guī)定:
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fā)明專利,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取得發(fā)明專利權的(筆者注:同日申請,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從而取得發(fā)明專利權的情況),該發(fā)明專利權的期限不適用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目前,專利期限補償繳納費用的標準尚未公布,筆者理解這個應該是根據經審查后確定的個案可以補償的時間來具體確定。
二、計算方法
對于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具有雙重限制,一是藥品專利權補償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二是新藥批準上市后總有效專利權期限不超過十四年。
因此,對于既存在普通專利權期限補償(PTA),又存在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PTE)的情形,應先計算普通專利權期限補償(PTA),再計算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PTE)。
(一)普通專利權期限補償(PTA)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X=A-Y1-Y2
X:依法給予的補償期限;
A:“滿四足三日”與“公告授權日”之間的間隔天數;
Y1:專利局合理延遲天數(參考細則78.3);
Y2:申請人不合理延遲天數(參考細則79)。
(1)關于各個日期的定義
滿四足三日:指自發(fā)明專利申請日起滿四年且自實質審查請求之日起滿三年之日,以較晚日期為準;
授權公告日:是指專利證書上標明的授權公告日,也就是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上進行專利授權公告的日期;
申請日:①對于巴黎公約/首次國家申請,申請日是指在中國的實際申請日;②對于分案申請,該申請日是指分案申請?zhí)峤蝗?③對于PCT進國家階段申請,該申請日是指國際申請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日。
實質審查請求之日:如果提實審之日早于公布日,則該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是指公布日(注意:是實際公布日,并非公布通知書的發(fā)文日);如果提實審之日晚于公布日,則該實質審查請求之日是指實際的提實審的日期(注意:具體是指實質審查請求提交及實質審查請求費繳費都完成之日,如果實質審查請求提交及實質審查請求費繳費非同一天完成,則以在后完成的日子作為實質審查請求之日)。
(2)關于專利局合理延遲天數(Y1)
根據2023版《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 第2.2.1授權過程中合理延遲部分的規(guī)定,合理延遲包括:
①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guī)定修改專利申請文件的復審程序;(筆者注:如果復審程序未修改申請文件,則在計算專利期限補償時(PTA)時無需減去復審程序經歷的時間);
②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三條規(guī)定的中止程序;
③依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的保全措施;
④其他合理情形如行政訴訟程序等。
(3)關于申請人不合理延遲天數(Y2)
根據2023版《專利審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第2.2.2 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規(guī)定,由申請人引起的不合理延遲包括:
①未在指定期限內答復專利局發(fā)出的通知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期限屆滿日起至實際提交答復之日止。
②申請延遲審查的,延遲的天數為實際延遲審查的天數。
③援引加入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引起的延遲天數。
④請求恢復權利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從原期限屆滿日起至同意恢復的恢復權利請求審批通知書發(fā)文日止。能證明該延遲是由專利局造成的除外。
⑤自優(yōu)先權日起30個月內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xù)的國際申請,申請人未要求提前處理引起的延遲,延遲的天數為進入中國國家階段之日起至自優(yōu)先權日起滿30個月之日止。
2、實例解析(以下實例均為發(fā)明專利申請)
(1)巴黎公約/首次國家申請實例
申請日:2019年01月20日
公開日:2020年06月07日
提實審日(同時足額繳納實審費):2019年01月20日
公告授權日:2024年03月20日
該案下發(fā)OA1.在OA1絕限期內答復后授權,該案提實審日在公開日之前,因此實質審查請求日取值公開日,該案PTA計算方式為:
A的確定:
滿四足三日(以較晚日期為準):
2019年01月20日+4年=2023年01月20日;
2020年06月07日+3年=2023年06月07日(√)
公告授權日:2024年03月20日
A=2024年03月20日-2023年06月07日= 287天
Y1= Y2=0
故:X=A-Y1-Y2= 287-0-0= 287天。
(2)PCT進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實例
國際申請日:2018年05月08日
國家階段進入日:2019年06月09日(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手續(xù)時,申請人請求提前處理)
公開日:2019年08月20日
提實審日:2020年03月02日(同時足額繳納實審費)
公告授權日:2024年04月01日
該案提實審日在公開日之后,因此實質審查請求之日取值實際提實審日,同時該案OA2絕限日為2023年06月13日,絕限未答復,延期2個月,實際OA2答復日期為:2023年08月12日。則該案PTA計算方式為:
A的確定:
滿四足三日(以較晚日期為準):
2019年06月09日+4年=2023年06月09日(√)
2020年03月02日+3年=2023年03月02日
公告授權日:2024年04月01日
A=2024年04月01日-2023年06月09日=305天
Y1=0
Y2=2個月=60天
故:X=305-0-60= 245天。
(3)分案申請實例
申請日:2013年9月20日
分案提交日:2019年7月20日
公開日:2019年10月10日
提實審日:2019年11月21日(同時足額繳納實審費)
授權公告日:2025年02月09日
本案經歷過復審程序,駁回決定發(fā)文日2023年05月20日,復審決定(繼續(xù)審查)發(fā)文日2023年11月3日,復審階段修改了權利要求書。
A的確定:
滿四足三日(以較晚日期為準):
2019年7月20日+4年=2023年7月20日;
2019年11月21日+3年=2023年11月21日(√)
公告授權日:2025年02月09日
A=2025年02月09日-2023年11月21日= 446天
Y1= Y2=0
故:X=A-Y1-Y2= 446-0-0= 446天。
(二)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PTE)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對于藥品專利權期限補償的補充期限,可參考上一篇文件的總結:
A:A=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許可日-專利申請日-5年;
B:若A≤5.則B=A;若A>5.則B=5;
X:依法給予的補償期限;
若B+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后專利剩余有效期≤14.則X=B;
若B+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后專利剩余有效期>14.則X=14-新藥在中國獲得上市后專利剩余有效期。
參考下圖幫助理解:
相關鏈接:
2、示例
A:A=2003年6月20日- 1995年6月7日-5年=1108天;
B:由于1108天<5年,B=A=1108天;
X:依法給予的補償期限:
由于1108天+(2015年6月7日-2003年6月20日)=5478天>14年
則:X=14年-(2015年6月7日-2003年6月20日)=744天。
三、總結
以上實例,僅列舉了幾種常見情況,但在實際工作中,會遇到很多情況,需要學會充分考慮專利實施細則和審查指南所列舉的各種條件,并及時提交專利期限補償請求,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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